法律百科吧

個人合夥解散之訴

個人合夥解散之訴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解散公司之訴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在當代社會一般情況下公司發生一些糾紛的時候,都是由他人來對公司提起訴訟,這指的就是公司以外的人,而公司內部的股東要想對公司提起訴訟的話,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夠進行,比如説直接訴訟就是這樣的一種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