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施工安全規範

(一)各級施工管理單位的幹部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掌握和認真執行《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各項規定;各工種的工人,必須熟悉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凡是不瞭解建築安全規程的技術人員和未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的工人、民工,都不能參加施工。
(二)為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必須在施工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做好施工平面佈置。一切附屬設施的搭設、機械安裝、運輸道路、上下水道、電力網、蒸汽管道和其它臨時工程的位置,都需在施工組織設計場區規劃中仔細合理安排,做到即安全文明,又合理使用平面和空間。
(三)施工現場周圍應設柵欄,有懸崖、陡坡等危險的地區設柵欄和警戒標誌,夜間要設紅燈示警。施工現場地面應平整,溝、坑應填平或設置蓋板。
(四)按規定使用安全“三寶”(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任何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
(五)施工現場的一切機械、電氣設備、安全防護裝置要齊全可靠。
(六)塔吊等起重設備必須有限位保險裝置,不準“帶病”運轉,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在運轉中維修保養。
(七)施工現場內一般不準架設高壓線路。如必須架設時,應與建築物、工作地點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工地內架設電氣線路,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電氣設備必須全部接零、接地。
(八)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電鑽、電刨等),要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九)腳手架材料及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十)各種纜風繩及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上料口,必須有防護措施。
(十一)嚴禁赤腳、穿高跟鞋或拖鞋進入施工現場,高空作業不準穿硬底鞋與帶釘易滑的鞋靴。
(十二)施工中必備的炸藥、雷管、油漆、氧氣等危險品,應按國家規定妥善保管。
(十三)自然光線不足的工作地點或夜間施工,應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施工,除應有常用電燈,還要備有獨立電源的照明燈。

施工安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