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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2021最新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

營改增:2021最新商品房買賣合同(現 售)

營改增:2021最新商品房買賣合同(現 售)

營改增:2016最新商品房買賣合同(現 售)

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其開發建設的房屋,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自願、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商品房買賣相關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

出賣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委託銷售經紀機構: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註冊號:

經紀機構備案證明號: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國籍】【户籍所在地】:

證件類型:【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國籍】【户籍所在地】:

證件類型:【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買受人為多人時,可在本章做相應增加)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狀況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1.出賣人以【出讓】【劃撥】【  】方式取得坐落       於     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  】為   ,土地使用權面積為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為   ,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為  年  月  日。

3.該商品房項目為【房地產老項目】【房地產新項目】【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   年  月  日;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為  年  月  日。

(説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税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税。房地產老項目,是指:(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新老項目的界定以及增值税計税方法的選擇將對合同雙方的納税義務產生影響,因而應在合同中明確項目性質。增值税計税方法及税率/徵收率等事項在下文約定。)

第二條 銷售依據

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備案號】【《房屋所有權證》證號】:     ,【備案機構】【房屋登記機構】:    。

第三條 商品房基本情況

1.該商品房的規劃用途為【住宅】【辦公】【商業】【  】。

2.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主體建築結構為    ,建築層數為  層,其中地上  層,地下   層。

3.該商品房為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   【幢】【座】【  】   單元   層   號。該商品房的平面圖見附件一。

4.該商品房的房產測繪機構為     ,其預測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共有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該商品房共用部位見附件二。

該商品房層高為米,有 個陽台,其中   個陽台為封閉式, 個陽台為非封閉式。

第四條 抵押情況

該商品房的抵押情況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     ,抵押權人:     ,抵押登記機構:      ,抵押登記日期:     ,債務履行期限:      。

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轉讓的證明及關於抵押的相關約定見附件三。

第五條 租賃情況

該商品房的租賃情況為【出租】【未出租】。

出賣人已將該商品房出租,【買受人為該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賣人與買受人經協商一致,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至租賃期限屆滿期間的房屋收益歸【出賣人】【買受人】所有。

出賣人提供的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見附件四。

第六條 房屋權利狀況承諾

1.出賣人對該商品房享有合法權利;

2.該商品房沒有銷售給除本合同買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該商品房沒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

4.         ;

5.         。

(説明:財税[2016]36號文規定,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後,發生開票有誤或者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税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税額或者銷售額。出賣人已開具專用發票並交付買受人的,買受人應協助出賣人辦理開具紅字專票等事宜。)

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

第七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一)出賣人與買受人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照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含增值税)為  (幣種)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大寫)。

2.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含增值税)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總價款(含增值税)為  (幣種)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大寫)。

3.按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含增值税)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總價款(含增值税)為  (幣種)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大寫)。

4.按照     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含增值税)為  (幣種)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大寫)。

(説明:營改增以後,需要在合同價款中註明是否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為價外税,出賣人應在測算税負的基礎上,對價款進行調整。)

(二)買受人要求開具增值税發票的,出賣人應當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普通發票】。

(説明:區分不同的合同對象,正確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18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税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税發票;一般納税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税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税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税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一般納税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第八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簽訂本合同前,買受人已向出賣人支付定    (幣種)  元(大寫),該定金於【本合同簽訂】【交付首付款】【  】時【抵作】【  】商品房價款。

(説明:財税[2016]36號文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除外)。《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部分項目不包括在內)。在涉及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在合同內容上,收取的與應税行為有聯繫的定金、訂金、誠意金及VIP會員費等,存在計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税的風險。)

(二)買受人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

2.分期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首期房價款  (幣種)    元(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應當於  年  月  日前支付。

3.貸款方式付款:【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      】。買受人應當於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   (幣種)   元(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佔全部房價款的 %。

餘款  (幣種)  元(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向  (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

4.其他方式:     。

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體約定見附件五。

(説明:財税[2016]36號文關於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税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納税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改變納税義務發生時間,進行適當的節税安排。)

第九條 逾期付款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時間付款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和(2)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日之內,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2) 逾期超過   日(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1)項中的期限相同)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日內按照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

(説明:根據前款分析,本條款項下的違約金之實質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不與應税行為相聯繫,不構成價外費用。

根據第六條之分析,解除合同,出賣人已開具專用發票並交付買受人的,買受人應協助出賣人辦理開具紅字專票等事宜。)

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不低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説明:根據(1)項之分析,本條款項下違約金將計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税。)

本條所稱逾期應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條及附件五約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

第十條 商品房交付條件

該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1、2、 、 項所列條件:

1.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2.該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測繪報告;

3.        ;

4.        。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使用説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十一條 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

(一)基礎設施設備

1.供水、排水:交付時供水、排水配套設施齊全,並與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網連接。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衞生標準,

2.供電:交付時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並正式供電,     ;

3.供暖:交付時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納入城市集中供熱管網,     ;

4.燃氣:交付時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並與城市燃氣管網連接,保證燃氣供應,   ;

5.電話通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户;

6.有線電視: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户;

7.寬帶網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户。

以上第1、2、3、4項由出賣人負責辦理開通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第5、6、7項需要買受人自行辦理開通手續。

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以上設施中第1、2、3、4項在約定交付日未達到交付條件的,出賣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第5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_______元的違約金;第6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_______元的違約金;第7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________元的違約金。出賣人採取措施保證相關設施於約定交付日後 日之內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2)           。

(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為準)

1.公共綠地:_____年____月____日達到       ;

2.小區內非市政道路:_____年____月____日達到     ;

3.物業服務用房:_____年____月____日達到      ;

4.醫院:_____年____月____日達到        ;

5.幼兒園:_____年____月____日達到        ;

6.學校:_____年____月____日達到        ;

7.規劃的車位、車庫:_____年____月____日達到     ;

8.                                ;

9.                                。

關於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的具體約定見附件六。

第十二條 交付時間和手續

(一)出賣人應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

(二)該商品房達到第九條約定的交付條件後,出賣人應當在交付日期屆滿前 日(不少於10日)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書的,以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屆滿之日為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以該商品房所在地為辦理交付手續的地點。

交付該商品房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滿足第九條約定的證明文件。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不能滿足第九條約定條件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出賣人承擔,並按照第十二條處理。

(三)查驗房屋

1.辦理交付手續前,買受人有權對該商品房進行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税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

2.查驗該商品房時,買受人對以下除該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的房屋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的,由出賣人按照有關工程質量規範和標準自查驗次日起_____日內負責修復,並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後再行交付。

(1)屋面、牆面、地面滲漏或開裂等;

(2)管道堵塞;

(3)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4)燈具、電器等電氣設備不能正常使用;

(5)__________;

(6)___________。

3.查驗該商品房後,雙方應當簽署商品房交接單。由於買受人原因導致該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

(2)    。

第十三條 逾期交付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賣人未按照第十二條約定的時間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1)和(2)不作累加 ) 。

(1) 逾期在_____日之內(該期限應當不多於第九條第1(1)項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該違約金比率應當不低於第九條第1(1)項中的比率)。

(2) 逾期超過_____日(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1)項中的期限相同)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説明:根據第六條之分析,解除合同,出賣人已開具專用發票並交付買受人的,買受人應協助出賣人辦理開具紅字專票等事宜。)

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______(該比率應當不低於本條第1(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____________。

第五章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第十四條商品房質量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

出賣人承諾該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合格,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

經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支付【全部房價款一倍】【買受人全部損失】【    】的賠償金。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説明:根據第六條之分析,解除合同,出賣人已開具專用發票並交付買受人的,買受人應協助出賣人辦理開具紅字專票等事宜。)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質量問題

該商品房質量應當符合國家頒佈的工程質量規範、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發現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質量問題的,雙方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及時更換、修理;如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_________________。

(2)經過更換、修理,仍然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説明:根據第六條之分析,解除合同,出賣人已開具專用發票並交付買受人的,買受人應協助出賣人辦理開具紅字專票等事宜。)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

該商品房應當使用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裝置、裝修、裝飾所用材料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及雙方約定的標準。

(1)及時更換、修理;

(2)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3)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

具體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標準的約定見附件七。

(四)室內空氣質量、建築隔聲和民用建築節能措施

1.該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符合【國家】【地方】標準,標準名稱:__________,標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建築隔聲情況符合【國家】【地方】標準,標準名稱:__________,標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

該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或建築隔聲情況經檢測不符合標準,由出賣人負責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經檢測不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整改後再次檢測發生的費用仍由出賣人承擔。因整改導致該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______________。

(説明:根據第六條之分析,解除合同,出賣人已開具專用發票並交付買受人的,買受人應協助出賣人辦理開具紅字專票等事宜。)

2.該商品房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未達到標準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相應標準要求補做節能措施,並承擔全部費用;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保修責任

(一)商品房實行保修制度。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該商品房為非住宅的,雙方應當簽訂補充協議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具體內容見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賣人不承擔保修責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2.因買受人不當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3.___________。

(三)在保修期內,買受人要求維修的書面通知送達出賣人________日內,出賣人既不履行保修義務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六條 質量擔保

出賣人不按照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約定承擔相關責任的,由__________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質量擔保的證明見附件九。

第六章 房屋登記

第十七條 房屋登記

(一)預告登記

1.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該商品房的預告登記手續。

雙方同意辦理預告登記的,自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後_______日內申請辦理該商品房的預告登記手續。如果出賣人未按照雙方約定期限申請辦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2.有關預告登記的其他約定如下:

__________;

___________。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1.雙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2.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未能在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內取得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買受人應當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

(説明:根據第六條之分析,解除合同,出賣人已開具專用發票並交付買受人的,買受人應協助出賣人辦理開具紅字專票等事宜。)

(2)__________。

3.因買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物業管理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

(一)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_____________,資質證號為   。

(二)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收費方式:【包乾制】【酬金制】【   】。物業費價格為 __________/ 月?平方米 ( 建築面積 ) 。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物業服務費用由買受人自行至物業服務企業繳納。

(説明:財税[2016]36號文規定,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不屬於價外費用。若由出賣人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則出賣人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委託關係並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決定了該物業費用是否需要計入價外費用,計算增值税。若出賣人以自己名義收取費用並開票,則該費用將計入價外費用,適用11%税率(5%徵收率)繳納增值税。為規範增值税管理,減輕税收負擔,建議由買受人自行至物業服務企業繳費,並取得增值税發票。)

(四)物業服務內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見附件十。

(五)出賣人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承接查驗的備案情況書面告知買受人。

(六)買受人已詳細閲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一)買受人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以下部位歸業主共有:

1.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2.該商品房所在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綠地(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物業服務用房;

3.____________。

(三)雙方對其他配套設施約定如下:

1.規劃的車位、車庫:______;

2.會所:______;

3.________。

第二十條 税費及相關事項

(一)雙方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相應部門交納因該商品房買賣發生的税費。

(二)根據不同情形,增值税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賣人為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的,按照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適用5%徵收率;

2.出賣人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該商品房項目為新項目的,按照一般計税方法計税,適用11%税率;

3.出賣人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該商品房項目為老項目的,選擇【簡易計税方法】【一般計税方法】【  】,適用【11%】【5%】【  】税率/徵收率。

(説明:財税[2016]36號文及18號公告對一般納税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的界定標準和計税方法作了規定。房地產老項目,是指:(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一般納税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税。不同的計税方法適用的税率/徵收率不同,對買受人可抵扣進項税額的影響也不同,因而,新老項目的界定以及增值税計税方法的選擇將對合同雙方的納税義務產生影響,在簽訂合同時,應對以上事項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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