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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及廣播服務公證合同書

電視及廣播服務公證合同

電視及廣播服務公證合同書

茲證明,通過繕錄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378號簿冊第56頁至68頁的公證合同,是對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合同作出修訂及續期;此批給合同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於同一公證處第278號簿冊第40至58頁簽訂,最後一次的修訂合同繕立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同一公證處第314號簿冊第98至113背頁,該修訂及續期合同內容如下:

第I章 概則

第一條 (本合同之標的)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簡稱“澳門特區”或“批給人”)通過本合同授予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承批人”)下述的權利:

提供電視及聲音廣播公共電信服務;

二、為提供上款a項所述服務及操控b項所述系統,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條所述廣播用無線電頻率及頻道。

第二條 (電視及聲音廣播的概念)

所稱電視及聲音廣播,意即採用非導向電磁波、以無名址單向形式傳輸供市民大眾接收的連聲影像以及聲音。

第三條 (目的)

承批人在本身業務的營運上,應遵從無線電廣播的法定目的。

第四條 (不符廣播目的之節目和信息)

傳輸下述的節目和信息,視為不符廣播目的:

鼓吹犯罪行為或提倡性別歧視、排外、暴力或怨憤,以及內容含淫褻或不雅成分;

煽動對社會、民族或宗教的少數羣體採取擅專或攻 擊行為;

鼓吹不愛惜生存環境。

第五條 (技術規格)

一、在不影響承批人須向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電信辦)取得有關的政府許可的現行法例規定下,由承批人操作的廣播站的設備,應遵守以下的主要技術規格:

二、為實現本合同所訂責任而證實有需要時,承批人可申請在原有頻道上增加別的可用頻道或改變所獲批給的頻道的技術規格。

三、承批人可按為本特區而定之技術規格申請增加衞星電視數碼播放頻道或地面電視數碼播放頻道。

第六條 (播出的節目頻道)

一、承批人必須播出:

a)電視廣播方面:

一條分米波(超短波)中文節目頻道;

一條分米波(超短波)國際化節目頻道,包括葡文每日新聞及資訊節目。

b)聲音廣播方面:

一條調頻米波(短波)中文節目頻道;

一條調頻米波(短波)葡文節目頻道。

二、除上款所指的頻道,承批人還可播出一條衞星電視中文頻道及兩條調頻米波(短波)聲音頻道,後者其中最少一條為中文廣播。

第七條 (國際協議的約束)

承批人須遵守適用於澳門特區的電信及社會傳播國際協議或協約的規定。

第八條 (與外間的合作)

一、承批人可與外地的電台、電視台以及製作人建立合作關係,以便在澳門特區廣播該等電台及電視台的節目及其他製作。

二、承批人應運用必要的技術資源,接收及廣播上款所述節目。

第II章 批給

第九條 (期限)

批給由簽署本合同起計續期十五年。

第十條 (本批給的不可轉移性)

本批給屬不可轉移性,未經批給人許可,不得進行頂讓或分營,即使部分亦然。

第十一條 (擔保)

批給人訂定承批人應繳保證金的金額、期限及條件。

第十二條 (批給的接管)

一、當發覺在未經批准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全部或局部中斷服務,或當出現特殊情況,又或當承批人的組織運作或設施、設備的狀況出現嚴重弊端時,澳門特區可暫時取代承批人的地位,接管本批給,同時接手使用各項設施、設備及材料,以便實施必需的措施來確保批給活動的進行。

二、在接管情況下,為維持服務的一切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服務的倘有額外費用,概由承批人承擔。

三、導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承批人會被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以正常條件恢復經營服務,為此,將重新擁有有關的設施、設備及材料。

四、如果承批人無意或無能力恢復經營或恢復經營後依然存在導致接管的因素,批給人可即時撤銷批給。

五、在接管批給的期間內,承批人無須承擔本合同引生的義務。

六、接管的期間不算入批給期。

第十三條 (偶發情況或不可抗力情況)

一、為本合同之目的,所稱偶發情況或不可抗力情況包括:有關當局的干預、戰爭、公眾秩序的改變、火災、地震、水災、風災、大氣放電、破壞活動、罪惡行為、經適當證明的第三者干預,以及任何其他不可抗拒及不可預料的類似情況。

二、一切由監察實體基於有依據的意見,結論為已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而且非屬過失或故意的情況,亦視為偶發情況或不可抗力情況。

三、當已經遵守安全規章的規定及有關官方機構及部門訂定的規定和守則,或無該等規定時,已經遵守一般施行的規定,均視為已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四、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承批人毋須承擔在本批給合同內承擔的義務,但必須證明已採取一切防患於未然的必要預防措施。

第十四條 (撤銷)

一、如果承批人違反本合同訂定的主要義務,批給人可撤銷本批給,尤其發現:

放棄經營或無故暫停經營;

承批人使用不足或不當的設備;

違反無線電廣播活動的法律制度;

暫時或永久地全部或局部轉移批給;

不向批給人繳付應繳的回報。

二、批給人未預先以雙掛號信通知承批人限期最多九十天內履行未完的責任,不宣告撤銷。

三、撤銷批給後,用作經營的財產概無償歸屬澳門特區。

第十五條 (因公眾利益的撤銷)

一、在公眾利益迫使下,批給人得在任何時刻撤銷本批給。

二、如為公眾利益撤銷批給時,承批人有權獲得一項賠償,計算方法是,在考慮到尚餘的批給期及已作出的投資、可取得的合理利潤下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之。

第十六條 (贖回)

一、批給人可在本合同期滿前贖回批給。

二、本續期生效十年後方可作出贖回。

三、如批給被贖回,承批人有權獲得一項賠償,計算方法是,在考慮到尚餘的批給期、已作出的投資及可取得的合理利潤下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之。

第十七條 (消滅)

本批給因下列原因消滅:

批給期告滿;

批給人與承批人達成協議;

撤銷;

因公眾利益而撤銷;

贖回。

第十八條 (用於批給的財產歸屬澳門特區)

一、批給因第十七條預料的任何形式而消滅時,用於批給的一切財產和權利概歸屬澳門特區。

二、用作建立製作場地、技術、行政或其他部門的大樓,以及承批人在經營業務時通常使用的設備、用具、材料或其他財產概視為用於批給之物。

三、承批人承諾,所交出用於批給的財產,具備可讓服務在維持應有素質下延續的功能和保養,如欠缺該等條件,澳門特區可扣押用於恢復該等條件的款項,為此,可在補償金或保證金中扣除。

四、上款所述財產均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交付。

第十九條 (融資合同)

在歸屬情況下,澳門特區可以取代承批人在設施及設備融資合同內的地位,所指設施及設備包括該日仍在建造或安裝當中或在三十六個月前投入運作者。

第二十條 (歸屬的數值)

一、如發生贖回或以公眾利益為理由撤銷專營之情況,承批人有權以撥歸為理由獲得補償,金額為根據法律及相關的會計技術原則計得的總資產淨值加上最近三年平均純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賠償標的年數所得的數值。

二、如對計得的數值有異議,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仲裁庭解決。

第二十一條 (歸屬數值的修正)

如澳門特區在贖回或為公眾利益撤銷批給的情況下承受第十九條所述的地位,上條所指數值將減去在歸屬日尚欠的本金總和及該總數以歸屬日至約定還款期結束時融資合同採用的息率計得的利息,此乃固定息率的做法;如屬浮動息率,則用過去期間的平均息率計息。

第Ⅲ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第二十二條 (批給人的權力)

一、在不影響法律及本合同賦予的權力下,批給人有下述的權限:

確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b及c項所述計劃文件;

對承批人及其發展的業務進行長期監察;

委任一名政府代表,並賦予法律、本合同及承批人 章程訂定的權力;

批准承批人提出的全部或部分暫停經營要求;

批准承批人章程的變更;

命令施行罰則;

依法律或本合同賦予的權能,命令消滅批給。

第二十三條 (承批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承批人可在遵守有關的現行法例下,佔用澳門特區或其他公權法人的公產或私產土地,來為對於履行職責是不可缺少的設施及設備建立輸送設備。

二、承批人亦享有下述權利:

a)在有關當局預先批准下,人員及車輛作適當認別及 因工作需要時,在公眾地方自由通行;

b) 本身無線電中心由有關現行法例訂定的地役保護權;

c)在製作場地與傳輸中心之間,及在傳輸中心與有必 要的轉播站之間建立的赫茲束的地役保護權;

d)依法建立對於實現本身宗旨是必需的,開通澳門特 區內或外的任何電信系統。

第二十四條 (承批人的義務)

一、除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條文訂定的義務外,承批人應為履行本批給的規定而設法擁有必需的人力、技術、材料及財力,以良好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以及進行一切的工作,使到用於批給的財產有良好的保養。

二、承批人還有義務:

嚴格遵守由澳門特區政府在電視及聲音廣播方面作 出的與維護公眾利益有關的指令和指示;

制定跨年度計劃,顯示將要推行的目標和策略;

制定反映跨年度計劃實施進度的業務計劃;

遵守國際電信聯盟機構的適用規定及電信辦發出的 技術性規則和指示;

確保經營的持續性和常規性;

緊隨在聲音及電視廣播領域內的技術趨勢,併為電 信網絡引入最現代化的科技;

以選擇澳門特區為居所,對經營批給業務是必要的 人員來為本身服務;

向批給人提供對其執行職務是必要的資料和解釋, 並向其提供必需的工具,使其實質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限;

遵守法律或本合同訂定的其他義務。

三、上款b及c項所述的計劃文件,均須在開始實施的六十天前寄交批給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投資)

一、承批人必須作出必需的投資,以保證第六條所定節目,在符合最佳的聲像廣播素質標準下完全覆蓋澳門特區。

二、承批人亦必須緊隨聲像廣播領域的技術趨勢,以保證時刻履行上款的規定。

三、承批人作出的投資應載明於第二十四條第二款b及c項所述的跨年度計劃及業務計劃。

第二十六條 (資訊)

一、承批人在廣播及處理資訊時,應尊重真實、中立、公正及忠誠的價值,不播放虛假的、偏見的或未經證實的消息,以及不對可能有歪曲或誤導公眾成份的事實作新聞性質的處理。

二、在第六條預料的節目頻道內必須在適當的時刻內播放關於本地及國際實況的電台及電視中文及葡文新聞報導以及文化及體育性質的節目。

第二十七條 (公告及聲明的廣播)

承批人必須無償地、完整地廣播澳門特區政府隨時基於公眾利益而認為有必要的官方公告及文告,並指明其來源。

第二十八條 (選舉節目)

一、於選舉活動進行期間,承批人必須讓出按法律或選舉委員會訂定的廣播時段給候選人使用。

二、批給人保證向承批人支付關於候選人按照由選舉活動開始日生效的秩序表使用廣播時段及技術資源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答辯權或更正權)

承批人必須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作出關於行使法定的答辯權或更正權的保證。

第II節 廣告

第三十條 (廣告的應遵原則)

承批人播出的廣告受現行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的約束。

第三十一條 (廣告時間)

一、承批人每週播送廣告的時間,不得超過該周總播送時間百分之十。

二、播放影片期間,每小時不得插播廣告超過三次,且每次廣告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

三、承批人不得在播出影片的技術及藝術資料與開映之間插播廣告。

第三十二條 (禁止煙草廣告)

禁止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第三十三條 (含酒精飲料的廣告)

一、在七時至二十一時之間,承批人不得播送含酒精飲料的廣告。

二、含酒精飲料的廣告不得:

有未成年人出現;

以未成年人為宣傳對象及引誘他們飲用;

鼓吹過度飲用;

貶低不飲用之人士;

暗喻飲用時有任何程度的成功感;

暗示或出現飲用的動作;

與駕車扯上關係。

第三十四條 (幸運博彩的廣告)

幸運博彩的廣告不得以幸運博彩作為主要宣傳目標,及不得在七時至二十一時之間播送。

第三十五條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廣告)

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廣告應顧及他們心靈脆弱,承批人於播送該類廣告時尤其不得:

含有損害他們身心或道德的任何言詞;

暗示不使用所宣傳產品或服務時會比別人低下;

二、承批人播送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宣傳對象的廣告時,當中宣傳的產品或服務必須與他們之間存在可覺察之關係。

第IV章 承批人公司

第三十六條 (公司宗旨)

一、公司宗旨是經營電視及聲音廣播公共服務。

二、公司得從事或提供法律許可的,與上款所述活動相關的其他商業活動或服務。

三、公司得參資於其他公司,而不論那些公司的形式、性質或目的如何。

第三十七條 (從事其他業務)

一、承批人可自己或與其他實體合夥從事下述業務:

經營廣告業;

錄製、出售及出租音像製品;

提供專業培訓及技術支援服務;

出版及出售與本身業務相關的刊物及產品;

洽商節目贊助;

洽商電台、電視內部製作場地時間;

洽商製作及剪接業務;

承批人章程預料的其他業務。

二、承批人亦得通過付酬及預先經批給人准許,讓出廣播時段。

第三十八條 (承批人被禁止的作為)

承批人未經批給人的預先及書面准許不得修改本身章程。

第三十九條 (承批人的總部)

承批人的總部必須設在澳門特區。

第四十條 (行政及領導機構)

一、公司將由一個董事局領導,按照章程規定,董事局可將本身權限委託給一個執行委員會或一名常務董事。

二、執行委員會成員及常務董事必須以澳門為居所。

第四十一條 (政府代表)

行政長官將以批示任命政府代表乙名加入承批人公司,並授予法定的職責和權力。

第四十二條 (無線電廣播公共服務的資助)

承批人提供無線電廣播公共服務,批給人每年給予津貼。

第四十三條 (承批人的會計)

一、承批人必須存備按現行法例調整和編制的會計。

二、承批人採用的攤折率及每年產生的準備金,均按本特區現行規定為之,但不妨礙承批人鑑於公司的特徵及設施設備和用於批給的其他有價品的性質而提出有依據建議後,被特許採用其他比率。

三、承批人可按照適用法例重估有形固定資產值,如無適用法例,則按自己提出的有依據建議,但須有批給人的書面許可。

四、批給人可按照現行法例的規定,訂定上款規定與税務無涉。

第V章 最後及暫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税務)

一、承批人必須按適用法例的規定,為經營所得的利潤交納税款。

二、承批人在批給期間獲下列優惠

豁免臨時或永久進口營運所需設備的消費税;

豁免營運設備的無線電通訊服務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批給合同)

一、承批人因作為或不作為作出不履行一般及特定義務的行為,視為違反本合同。

二、為上款規定之目的,下述者尤其構成違反本合同:

違反關於節目編排的義務及傳輸廣告的規範和限制;

違反關於廣播權及行使答辯權和更正權的規定;

傳輸暗號、暗語及隱晦的信息;

故意作出由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或協約定為破壞 性的干預行為;

妨礙或拒絕由批給人或有權限的機構或實體行使監 察權;

使用的設備不符批給人訂定的規格或不適宜於承批 人良好地執行業務;

改變或違例改動設備的技術特徵及其認別資料。

第四十六條 (罰則)

一、倘無預料其他更重處罰,批給人可於證實承批人違反下述合同條款時施予下列罰款:

e及g項:罰款澳門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

其他條款:罰款最高澳門幣三萬元。

二、施行罰款時,批給人將訂給承批人一個期限,履行原來因未履行而罰款的義務。

三、倘承批人於第二款所述期限內依然不履行有關義務,批給人可以:

施行新的罰款;

撤銷本合同。

四、交納上款所述罰款,不豁免承批人承擔倘有的民事責任,亦不妨礙有權限實體實施澳門特區法律及本合同內預料的其他罰則。

第四十七條 (仲裁庭)

一、批給人與承批人之間在本合同的理解,效力及執行上所產生的問題,除法律規定屬於法院權限者,悉交由一個在澳門特區運作的仲裁庭處理,仲裁庭將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批給人及承批人各指派一人,另一人由雙方協商產生。

二、如任何一方不在被要求指派仲裁員之日起三十天內指出本身的仲裁員,或雙方在指出最後一名仲裁員後三十天內不能就第三仲裁員達成共識,尚欠的一或多名仲裁員將由澳門初級法院選出。

三、仲裁庭將以“公平原則”進行審理,對其作出的決定不得上訴。

四、仲裁庭亦將訂定仲裁負擔及訂定雙方在這方面的義務。

第四十八條 (在終止合同下承批人人員的狀況)

一、如終止合同,不論名義如何,雙方將協商適當的措施,把承批人人員轉入新承批人公司或有關實體,以確保批給活動的提供。

二、上款預料的轉入不構成任何一方的義務,但不妨礙於終止日實行強制生效的規則。

第四十九條 (適用法規)

本合同受規範其內所載事項的命令性法例的約束;本合同內未載明事項均按現行法例處理。

雙方簽署本合同。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