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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顧問協議(上市公司收購)

財務顧問協議(上市公司收購)

財務顧問協議(上市公司收購)

本協議由下列各方於年月日於中國市訂立: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鑑於:

1、甲方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

2、甲方擬收購中國境內上市公司的股份,並對其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從而實現借殼上市(以下簡稱“本次收購”)。

3、乙方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依法成立的綜合類券商暨保薦機構,為從事財務顧問、證券發行、承銷及代理證券交易的專業機構;乙方長期從事中國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財務顧問及證券承銷(保薦)業務,具備有豐富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

4、為確保甲方本次收購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有關規範性文件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甲方決定聘請乙方作為本次收購的財務顧問,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聘請乙方擔任本次收購的財務顧問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釋義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證券交易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3、目標公司:指甲方擬收購股份的上市公司。

4、項目人員:指乙方為甲方本次收購現場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

第二條財務顧問工作內容

1、乙方作為甲方本次收購財務顧問的工作內容為:

1)對甲方進行盡職調查;

2)協助甲方尋找本次收購的目標公司;

3)協助甲方以及甲方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評估師事務所草擬本次收購的整體方案並進行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並出具研究報告;

4)組織本次收購工作小組;

5)編制甲方本次收購的工作時間表;

6)協助甲方對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調查,並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7)組織協調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評估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本次收購的相關工作;

8)協助甲方製作有關本次收購的相關文件;

9)協助甲方與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溝通協調,確保本次收購的順利進行;

10)協助甲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1)為本次收購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如有必要時)。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如實向乙方提供與本次收購有關的反映甲方真實情況的資料、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依法成立並依法從事所屬業務的法律文件;

2)甲方的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3)甲方資產情況及有關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

4)甲方負債情況和或有負債情況;

5)甲方擬購買、出售或置換的相關資產負債情況;

6)甲方參與或可能參與的重大訴訟、仲裁情況。

2、在乙方根據本協議對甲方、甲方的分支機構或與本次收購相關的單位進行實地考察時,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並及時提供乙方所需的文件。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根據乙方的合理請求,提供有關協作。

4、甲方應指派專人與乙方及時聯絡,安排有關事宜。

5、甲方應按本協議向乙方支付有關費用。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本着勤勉盡責、客户至上的原則,為甲方本次收購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2、指派有經驗的項目人員和團隊,直接負責本次收購的財務顧問工作。

3、根據本次收購的工作安排,按時完成本協議第二條所述的財務顧問工作。

第五條費用及其支付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幣萬元整(RMB)作為本協議項下的財務顧問費用。

2、為體現風險共擔的原則,乙方根據本項目實際進展情況,分階段向甲方收取相應的財務顧問費,即:

1)前期諮詢、考察及方案討論階段,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支付首期財務顧問費計人民幣萬元整(RMB);

2)上市公司收購和資產重組實質性開展後,甲方應於簽訂有關交易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合作框架協議、意向協議等),並取得經甲方確認的正式盡職調查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財務顧問費計人民幣萬元整(RMB);

3)股權轉讓協議正式簽訂,且相關備案文件獲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財務顧問費計人民幣萬元整(RMB);

4)甲方應於完成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目標股權過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支付第四期財務顧問費計人民幣萬元整(RMB);

5)甲方簽訂重大資產重組協議,乙方協助甲方完成重大資產重組申報材料並獲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之日起五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剩餘部分的財務顧問費計人民幣萬元整(RMB)。

3、匯入乙方指定的以下銀行帳户:

第六條聲明和承諾

1、乙方向甲方作如下聲明和承諾:

1)乙方已通過中國證監會的承銷商資格審查,有資格擔任股票發行上市的輔導機構和主承銷商。

2)乙方已通過證監會的保薦機構資格審查,有權擔任包括股權分置改革業務在內的保薦機構。

3)在本次收購期間,以及本次收購完成後的二年內,除非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應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有管轄權的法院的要求外,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該項業務中的一切內容及有關業務資料。

2、甲方茲向乙方作下述聲明和承諾:

1)甲方為本次收購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均屬真實的、準確和完整的。

2)甲方應確保乙方作為本協議項下甲方本次收購計劃的唯一的財務顧問地位。

3)在本次收購期間,以及本次收購完成後的二年內,除非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應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有管轄權的法院的要求外,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關於本次收購的有關資料和方案。

4)甲方在本次收購完成後,將促使目標公司聘請乙方擔任本次收購完成後的目標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協議另行簽訂),以及首次再融資(包括但不限於配股、增發、可轉債)的主承銷商和保薦機構。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甲方的責任:

甲方違反其本協議項下的付款義務時,甲方除應繼續支付該筆款項外,還應按其應付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每日的費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本項規定不影響乙方行使其在第7.2款規定的權利,但當乙方依第7.2款所遭受的損失和產生的開支超出本項規定的違約金額時,違約金應成為甲方向乙方提供補償的一部分)。

2、乙方的責任

在重組和收購過程中,若因乙方的過失造成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乙方負全部賠償責任。

3、補償:

1)本協議的任何一方違反其所作聲明、承諾或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從而致使對方遭受任何直接損失或任何開支,違約方將向對方提供充分、有效和及時的補償。

2)如因不可抗力或本項目終止導致本協議終止,甲方向乙方已經支付的費用可不予退回,但無須承擔財務顧問費餘款。

第八條協議解釋

1、本協議對任何序號下的段或正文中的條的援引係指本協議中相應序號下的段或條下相應的分段或款。

2、本協議中的小標題為方便閲讀而設,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對小標題作影響本協議內容的解釋。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應將該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在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協議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其他事項

1、本協議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2、在任何時候如本協議的一項或多項條款在某一方面無效、非法、不可強制執行或不能履行,並不因此而影響或損害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強制執行力和可履行性。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4、本協議僅採用中文,中文文本為本協議之唯一有效文本。

5、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