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非訴訟 > 調解談判

合同提存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合同提存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合同提存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合同提存的法律後果是債權債務消滅,標的物提存後,不論債權人是否提取,都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提存視為標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權轉移,債權人作為提存標的物的所有者,該標的物上的權利由其享有,義務和風險由其承擔,標的物提存後,因不可抗力、標的物的自然變化。

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當,都可能引起標的物的毀壞、損失、甚至標的物不復存在,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一方面指由債權人承擔因不可抗力、標的物自身性質而產生的毀損、滅失的後果;另一方面指由債權人負責對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責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賠。

標的物的孳息,指由標的物產生的收益。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比如金錢所產生的利息,有價證券產生的股息、紅利、自然孳息指依自然規律產生的收益,比如母牛所生產的牛犢、債權人作為提存物的所有者,對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權利,因此,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費用包括:公告費、郵費、保管費、評估鑑定費、拍賣變賣費、保險費以及為保管、處理、運輸提存標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費用,作為標的物的所有者,債權人應當支付提存費用,不支付提存費的,提存人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物。

二、提存的有關要素

1、提存機關是公法上的主體。提存機關一般是國家設立的辦理提存事務的專門機關。

2、提存機關辦理提存事務是履行法定職權的行為。提存機關為國家所設立的專門機關,這還不足以説明提存的性質。確定一個法律行為為公法或者私法行為,取決於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否平等。私法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如提存機關對外簽定民事合同的時候,其與合同相對方當事人之間的地位即是平等的。公法關係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辦理提存事務是提存機關法定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職責,且其辦理提存事務所利用的辦公資源也為國家提供,因此為職權行為,其目的在於及時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加速民事流轉,體現了國家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提存法律關係既為提存機關履行職權的管理行為,提存機關的地位顯然在提存人之上,而不是與之平等。

3、提存不是提存機關與提存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特徵。而提存法律關係的成立顯然不是提存機關與提存人出於私法上之合意的結果,而是由他們共同參與的行政行為,他們之間的糾紛也依公法(如行政法)程序解決,而不是依照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法院的提存顯然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的,特別是在辦理時,還需要向法院提交規定的材料,由法院的工作人員來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條件,或者提交的材料有錯誤的,那麼是無法合法的辦理提存事項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