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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做傷殘司法鑑定需要委託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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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做傷殘司法鑑定需要委託書嗎

一、交通事故中做傷殘司法鑑定需要委託書嗎?

交通事故中做傷殘司法鑑定需要委託書,從受傷後三個月可以進行傷殘評定,一般是由交警開具評殘委託書。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 事務所進行。

二、交通事故後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後,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後進行鑑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後的情況。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託,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但在委託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鑑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否則其鑑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採納。

事實上,司法鑑定機構本來就是憑藉書面委託書,然後根據委託書當中的事項開展相關的鑑定工作的,除了交通事故中的傷殘司法鑑定之外,其他日常生活中我們自己到司法鑑定機構申請鑑定的話,也要通過委託書寫清楚是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什麼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