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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的重要性

委託書2.15W

一、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的格式

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的重要性

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並無固定的格式要求,要想完整地表達意思,儘量規避風險,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工作職務、身份證號碼、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基本信息儘量完備和詳細,這樣方便第三人核對相關信息,以及相關事項的通知。在實務中,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證號碼和聯繫電話不可或缺。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是由委託人簽署,出具給第三人表明受託人有代理權,所以在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中不僅要有受託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託人的基本信息。

2、致送單位

在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場合的致送單位具體就是指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與之發生代理行為關係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經有明確第三人,就需要在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中加上致送單位,這樣能固定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的使用範圍,受託人再向其他人出具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對委託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受託人畢竟不是委託人本人,只是委託人做事的工具,就存在可能不盡責而侵害委託人利益的可能性,明確致送單位,就能儘量限制受託人不當行為的風險。

3、委託事項

委託事項簡單説就是委託人到底委託受託人與第三人幹什麼。委託事項一定要表達清楚,希望受託人幹什麼就在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中一項一項列清楚,這樣才能預期受託人行為的範圍,以便達到控制自己的風險。如果委託事項不明確,基於保護第三人對於法律文書的信賴,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會被認定為授權不明,從而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授權不明,受託人就可能超越委託人的本意做事,但委託人卻要為此承擔責任;受託人本是為他人做事,行為後果應當由委託人承擔,但卻因授權不明而承擔了補充連帶責任,所以説委託事項不明的,對第三人沒什麼風險,但對委託人和受託人風險較大。

4、委託權限

讓受託人幹什麼事已經在委託事項中表達清楚了,下面就得説明受託人可以在多大權限內幹這件事,這就是委託權限。受託人的代理權限可以分為“寬授權”和“窄授權”。寬授權顧名思義代理權限比較廣,受託人能幹的事比較多。寬授權便於受託人做事,對第三人比較有利,代理人自己就能拍板做事,不需要事事向委託人彙報,這樣能提高做事效率。寬授權對委託人的風險就是較難防範受託人不當行為帶來的風險。窄授權就是授權範圍比較窄,受託人可能只是個傳聲筒,事事需要向委託人彙報,等委託人拍板。不管是寬授權還是窄授權都要把委託權限表達清楚,受託人有什麼權限就一項一項列清楚,避免在列舉委託權限後面加上“等”這樣的字樣,這會帶來授權不明的法律風險。寬授權裏值得説道説道的就是全權代理的問題。

5、全權代理的問題

全權代理又稱全權委託簡單理解就是委託人能幹的事受託人都能幹。因為全權委託的受託人的權限過大,但受託人畢竟不是委託人本人,並不能向委託人那樣保護自身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全權代理還是有所限制的。代理具體可分為民事代理和訴訟代理,前者指代理委託人實施民事行為,後者指代理委託人實施民事訴訟行為。

在訴訟代理場合,法律對於“全權代理”是有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69條明確規定,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也就是説訴訟代理人想實施上述處分當事人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必須要有當事人明確的特別授權,如果僅表述成“全權代理”,訴訟代理人是無權實施上述行為的。

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並沒有象訴訟代理那樣有明確的規定。在民事代理場合,如果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中寫明“全權代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有效,代理人可以為被代理人所為的一起行為,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授權不明,從而由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説在民事代理場合還是需要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寫清楚,不要圖省事就寫全權代理。下面介紹一種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的範例。

全權代理的範例:

“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作為特別授權的全權代表,有權代表委託人同意、放棄、變更本合同各條款,代為收取相關款項,並代理委託人簽署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法律文件。凡受託人在上述權限內簽署的書面文件,均視為已經獲得委託人的全面授權。委託人承認該等書面文件的法律效力,主動配合履行相應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轉委託的問題

轉委託又稱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享有的代理權轉託給他人而產生的代理,是相對於本代理而言的。被代理人是基於對代理人的信任才委託其代理處理相關事宜,但與代理人選任的復代理人之間並沒有信任基礎,所以原則上代理人並無轉委託的權限。代理人只有在四種情形下才享有轉委託的權限:被代理人事先明確授權;事先徵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後得到被代理人追認;緊急情況下,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

委託人根據自身的利益考慮決定是否有必要賦予受託人轉委託的權限。如果想賦予受託人轉委託的權限一定要在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中予以明確,否則受託人一般不可以轉委託他人。如果委託人希望受託人本人親自辦理委託事宜,而不能轉委託他人,在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中可以寫也可以不寫“受託人無轉委託的權利”的字樣,因為即使不寫明,法律規定受託人原則上是無轉委託的權利,但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公證的場合,有些情況下公證機構要求必須寫明受託人是否有轉委託的權利。

實務中,如果不想賦予受託人轉委託權利,最好在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中表達清楚,斷了受託人擅自轉委託可能出現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念頭。

禁止轉委託的範例:

“受託人需親自完成委託事項,無轉委託的權利。”

7、委託人對授權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

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在委託權限範圍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自然得由委託人承擔。需要在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中明確表明委託人對於受託人在授權範圍內的一切行為予以認可,並承擔行為的法律後果。

委託人責任承擔的範例:

“受託人在委託權限內代理委託人就委託事項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委託人均予以承認,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均由委託人承擔。”

8、委託期限

實務中很多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非常簡單,根本沒有關於委託期限的表述。明確委託期限對各方都非常重要。對委託人來説,如果沒有委託期限,就不可預期受託人不當行為帶來的風險。一旦有明確委託期限,委託人知道其只對受託人在委託期限內的行為負責。對受託人來説,只能在委託期限內行事,超過委託期限,必須取得委託人的授權,否則行為的後果就需要自己來承擔。對於第三人來説,只可在委託權限內與受託人進行法律行為,超過委託期限必須讓受託人取得委託人的授權,否則有委託人不承擔受託人超過委託期限行為後果的風險。

委託期限盡量表達明確,這能才有可預期性,也方便操作。委託期限一般有兩種表達方式:1.知道委託事項完成時間的。如果事先就知道委託事項完成時間的,或者委託人希望限定時間的,委託期限可以表述成“委託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2.不知道委託事項完成時間的。如果事先不能確定或無法確定委託事項的完成時間,委託期限可以表述成“委託期限自委託人簽署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之日起至受託人完成委託事項之日止。”

9、委託人的落款簽名

落款簽名看似簡單,其實大學問。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主文無論以什麼形式出現,不管是打印稿還是手寫的,只有落款處是委託人本人簽收的才生效,所以要確保落款處委託人的簽章有效。

9.1 如果委託人是自然人

理論上講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只要自然人簽字就生效,但其實並不保險,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雖然字是本人籤的,但是他籤的字並不是正常時候書寫的字體,導致筆跡鑑定產生錯誤。所以自然人簽署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保險的做法是,不但委託人本人要簽字,而且要摁手印。摁手印管用的是因為人的指紋是唯一的。摁手印也是有講究的,一定要摁清楚了,讓指紋清晰可見,千萬不要印泥使用過多,導致摁出來就是一團紅,這樣是無法指紋鑑定的。

9.2 如果委託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如果委託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最優的署名方式是蓋法人公章,再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其次是隻蓋法人公章,而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最不可取的是隻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而沒有加蓋法人公章。前兩種方式沒有什麼問題,能夠表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授權,但第三種方式理論上也是沒有問題的,但容易出現法人或其他組織否認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效力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之間是代表關係,與法人是一個民事主體,不發生效力歸屬的問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無需特別授權,這種權利是法律直接授予的。理論上説,法定代表人個人簽名和法人蓋公章是具體同等法律效力的,但法定代表人是雙重人格,其行為既可能是職務行為,也可能是個人行為,如果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沒有蓋法人公章,法人就可能以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是個人行為,而不是職務行為來否定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的效力。

10、簽署日期

落款處委託人的簽署日期看是很小的事情,所以委託人處理起來就很隨便,甚至隨便到只是簽名不寫簽署日期。隨便之處就是風險之所在,就是將來吃苦果的地方。

這裏以訴訟代理為例來説明簽署日期的重要性。當事人《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中的簽署日期是確認律師對某一案件承擔責任的期限起點。訴訟程序的每一個程序都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時間節點,逾期則無權啟動這一程序。如,超過舉證期限再舉證就可能導致證據失權,超過舉證期限就無權再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等後果,如果律師在接受委託時,舉證期限已經屆滿,在這種情況下,委託人沒有在《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中註明簽署日期,恰逢委託人比較搞,那律師就等着被投訴,甚至被起訴吧。

11、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的附件

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的附件主要包括委託人和受託人的主體身份信息資料。自然人的就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就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提供身份信息的好處,一來有便於核對委託人及受託人的身份信息;二來一旦將來打官司可以直接作為立案的證據材料。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一般到工商局就可以調取,但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有些派出所可以調取,有些不可以調取,所以第三人在接受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時就應當要求委託人和受託人提供主體身份信息的資料,這樣可以免去很多麻煩。

二、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的份數

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是委託人出具的由委託人或受託人交付給第三人表述受託人有代理權限的法律文書。所以説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至少得一份,這一份是交給第三人的。最好委託人也保留一份,以便遇到特殊情形用以表面受託人有代理權之用。如果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是兩份的,那麼需要在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正文中表述“該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一式二份,委託人和第三人各執一份”這樣的字樣。受託人是否有必要持有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一般情形下沒有必要,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交付給第三人就已經表面受託人有合法授權。

三、避免出具空白的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

有些委託人為了圖方便會對受託人出具一些空白的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再由受託人根據需要自行填寫,這樣做其實風險很大。這樣就避開了委託人事先對第三人資信的審查,甚至有可能出現受託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情形。

空白的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還可能形成表見代理。委託人向受託人出具空白的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後來取消委託後沒有及時收回,如果行為人向第三人出具該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表見代理本質上是無權代理,但因為無權代理人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現(如,持有空白的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且第三人是善意並無過失的情況下,表見代理對委託人來説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果。所以要避免出具空白的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防止形成表見代理。

四、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的公證

理論上講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只要是委託人本人簽署的即有效,無需辦理公證。實務中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辦理公證,主要是想通過公證的方式來證明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簽章的真實性,防止委託人否認授權,從而導致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無效。公證的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還有個好處就是一旦打官司,經過公證的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證明的事實,當事人免於舉證。

當然如果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能夠辦理公證是最好,這樣對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簽章的真實性就不容置疑。如果委託事項重大,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最好辦理公證。辦理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公證成本也較小,一般自然人個人申辦的每件收費 200 元;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辦的每件收費500元。花點小錢就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當然值了。

五、委託和代理的關係

經常有人將兩者混為一談,其實兩者沒有必然聯繫。代理是三方主體(委託人、受託人、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委託是兩方主體(委託人、受託人)之間法律關係。存在沒有委託照樣產生代理的場合,如,法定代理。有存在委託,但受託人從事的不是代理行為,如,代理從事事實行為。二者的聯繫也僅在於委託代理的場合。在委託代理中,委託合同是代理權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

六、委託合同和委託授權的關係

委託合同是代理權產生的一種基礎法律關係,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有委託合同,所以委託人單方授權給受託人,受託人因此取得代理權。受託人的代理權並非直接來至於委託合同,而是來至於委託人的授權行為。委託授權的基礎法律關係有委託合同關係、勞動合同關係、僱傭關係、職務關係等等,甚至在現實生活中還沒有達成委託合意,但已經委託授權的,當然多數委託代理的基礎關係都是委託合同。委託授權獨立於委託合同,委託授權的書面形式即表現為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

七、任意解除權

委託是以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信任為基礎的,如果一方不守信,失信於另一方,繼續保持委託關係就沒有必要了,所以法律賦予了委託人與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關係,而且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因一方解除委託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方當事人外,應當賠償損失。因為法律賦予了委託人及受託人任意解除權,所以實務中“不可撤銷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可能會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綜上可知,本文對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相關操作實務中需要注意事項進行了分析。當然,實踐操作過程中,具體授權書根據實際實況要複雜的多,本文試圖告訴你建築工程施工授權委託書是什麼。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不明,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西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