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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監理合同

建設監理合同

建設監理合同

編號  年  第  號 

建設單位:          (簡稱業主) 

監理單位:          (簡稱監理方) 

根據  年 月 日雙方簽訂的協議,業主方願意委託監理方承擔本工程的建設監理任務。 

為明確雙方在建設監理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期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監理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投資性質:

第二條 監理工程的範圍及其工程造價 

(1)範圍: 

(2)工程造價:

第三條 監理內容及職責分工 

(1)設計階段 

①提出設計要求,組織評選設計方案。 

②協助選擇勘察、設計單位,商籤勘察、設計合同,並組織實施。 

③審查設計和概(預)算。 

(2)施工招標階段 

①協助設計單位與承建單位編寫開工報告。 

②確認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 

③審查承建單位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④審查承建單位提出的材料和設備清單及其所列的規格與質量,並審查材料和設備供應單的資質。 

⑤督促、檢查承建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術標準。 

⑥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之間的爭執 

⑦檢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質量,檢查安全防護措施,對不合格者提出試驗或更換要求。 

⑧檢查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驗收分部分項工作,簽署工程付款憑證。對嚴重違反規範、規程者,必要時簽發停工通知單。 

⑨鑑定隱蔽工程,參與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監督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 

⑩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激素檔案資料。 

⑾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初步驗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⑿審查工程結算。 

(3)保修階段 

負責檢查工程狀況,簽訂質量問題責任書,督促保修。 

第四條 監理依據 

(1)國家關於工程建設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範及標準。 

(2)政府批准的建設計劃、規劃。 

(3)依法成立的有關工程承包合同或協議。

第五條 業主職責 

(1)負責辦理或委託承包單位辦理建設前期的各種申報及審批手續。 

(2)負責辦理或委託承包單位辦理開工前的拆遷及施工用地、水源、電源、運輸道路、施工執照、開工許可證等各種申報手續。 

(3)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技術資料,包括設計文件、勘察資料、設計圖紙、設計概預算及有關的工程承包合同。 

(4)業主必須指派一位充分了解工程範圍、有權迅速做出決定和快捷提供資料的人員,出任其代表。 

監理合同一旦生效,監理方將依據合同全權負責對承包單位的監理,業主對承包單位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應通過監理方轉達實施。 

(5)業主在勘察設計及施工承包單位簽訂的合同中必須寫明委託監理及監理職責和權力的條款,以確保承包單位接受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建設進行實質性監督管理。

合同應明確監理單位  有權要求承包單位撤換不能勝任本項工程的管理施工人員。 

(6)業主負責將有關委託監理的條款通知各有關單位,取得各有關單位對監理工程師工作的配合。 

(7)業主必須為監理人員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及住宿用房,並協助解決其生活問題。

第六條 授權總監理工程師 

經雙方協商,業主同意監理方根據工程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委派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授予其代表行使在工程監理合同範圍以內,按照國家及地方管理經濟合同的有關規定,行使處理監理業務的全部有限權力。

第七條 監理酬金及其支付規定 

(1)根據本工程項目的規模、複雜程度及監理深度,雙方同意建設監理酬金按監理方承擔監理範圍內的工程結算總金額的  %核取(其中設計階段為 %,施工招標階段為 %,施工階段為 %)。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15天內業主向監理方支付 萬元作為預付款,勘察、設計完成後支付 萬元,決標後支付 萬元,施工基礎階段完成後支付 萬元,主體結構完工後支付 萬元,建設工程竣工後支付 萬元,剩餘為數竣工移交完畢,以結算總金額為基礎一次結清。 

(3)凡業主未按第7條(2)款規定付款時,每拖延一個月,即需支付相當於逾期未付金額10%的逾期違約金。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如因業主原因或雙方不可控制原因,需中斷合同或延長合同工期時,監理方為此項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用由業主承擔,如系監理方原因則監理方為此項目開支的費用由監理方自負。

第九條 監理酬金 

如監理方按合同完成任務時,可全額計取;如因監理方過失造成質量事故損失時,除施工單位應承擔直接施工損失外,家你方應按收費的比例退還監理酬金,其計算方法為:直接損失金額×監理收費百分率=應退還監理費。

第十條 監理獎金 

對由於監理工程師的合理建議,在滿足工程只倆青年感情況下所節餘的投資,業主應按節餘投資部分的30%,作為對監理工作出色的獎金。

第十一條 合同的終止 

倘若任何一方嚴重地不按本合同條款履行義務,30天后,另一方可以書面通知終止合同,即使提出終止的一方無任何過失。倘若終止是由於監理方以外的人士的過失所導致的,監理方有權要求給予30天終止通知,並要求業主對其直至終止日期提供的服務按實際投入監理工程師人數計算,每人每日為人民幣 元。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由於任何非政府行為,例如天災、山崩、閃電、地震、火災、爆炸、水災、公敵行為、戰爭和封鎖所造成的不可抗力影響,致使業主或監理方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受影響的一方必須就不可抗力影響 詳情,以書函或電函通知另一方,並應在其後15天內,將有關機構簽發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以供確認。倘若不可抗力的影響連續超過120天,雙方必須解決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的問題。倘若合同已無效,並不能繼續執行,雙方必須通過協商解決賠償問題。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1)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需要,經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 

(2)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有分歧意見時,雙方有分歧意見時,儘量採取協商解決,仍不能一致時,可報請監理主觀部門協調,經協調仍不能一致的,請當地仲裁機關或法院解決。

(3)合同簽訂生效後,監理方將監理工程師名單及監理職責、專業通知業主。 

(4)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監理費結清後自然失效。 

(5)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建設單位(業主):   監理單位(監理方):   公證單位: 

(蓋章)      (蓋章)     (蓋章)

標籤:監理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