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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全文?

住房公積金是五險一金中的一金,是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出資交納相關費用的保險。住房公積金顧名思義是指可以用於住房買賣或租賃而提取出來的一種保險,但是每個地區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有不同的規定,下面我們一起看看重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如何規定的。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全文?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渝府發[2006]124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範圍內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職工按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户內存儲餘額的行為。

第四條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調出本市或户口遷出本市的;

(五)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滿兩年未再就業的;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七)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簡稱直系親屬)購買自住住房付清購房價款,在簽定購房合同一年內或辦理房屋權證一年內的;

(八)職工或其配偶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在貸款期限和償還額度內的;

(九)職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內的;

(十)職工或其配偶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達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繳存人為農民工的;

(十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三章 提取額度及次數

第六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及次數為:

(一)符合第二章第五條(一)至(六)款規定的,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本息餘額,同時註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户;

(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購買自住住房付清購房價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實際支出額度;

(三)職工或其配偶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

(四)職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額;

(五)職工或其配偶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達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繳存人為農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八)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總額。

第四章 提取證明材料

第七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外,還需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一)離休、退休的,需提供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本人《離休證》或《退休證》,未取得離退休證的出具區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離退休證明。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需提供勞動、人事、衞生、安全等部門組成的勞動鑑定委員會簽章認可的《重慶市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表》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註銷證明、出國定居證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證等證明文件。

(四)調出本市的,需提供調函;户口遷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户口遷出證明等有關材料。

職工應要求調入單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為其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户,並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開具的新賬户證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將其住房公積金賬存餘額轉入接受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五)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滿兩年未再就業的,需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或《失業證》。

(六)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當地公安部門、司法部門認定的死亡證明。屬於亡者法定繼承人的,提供繼承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户口簿、有效繼承證明;屬於亡者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公證機關的證明。

(七)職工付清購買商品房價款的,需提供全額不動產發票、契税完税憑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有效的《重慶市商品房預售(預購)合同》;付清購買二手房價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憑證、《房地產權證》或《重慶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付清購買房改房價款的,需提供國有住房出售專用票據、《房地產權證》;付清購買拆遷還建房價款的,需提供拆遷還建房的《房地產權證》、《拆遷安置協議》及繳款收據、契税完税憑證。

直系親屬付清購買本款上述類型自住住房價款的, 除需提供相應類型所需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户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八)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首次辦理時,需提供《房地產權證》或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有效的《重慶市商品房預售(預購)合同》、《重慶市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後各次辦理時,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慶市住房公積金還貸支取憑證”、近期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憑據。

配偶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或户口簿。

(九)職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或決算等有效文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或户口簿。

(十)職工支付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資收入證明、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有效的《重慶市房屋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税費交款憑據。

配偶支付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或户口簿。

(十一)繳存人為農民工的,需提供農村户口證明。

(十二)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直系親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户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十三)職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加蓋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住院專用收據(加蓋醫院收費專用章)、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

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户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在職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本人首先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核實後,由單位經辦人員持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代為職工統一辦理提取手續;離職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已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由本人持身份證、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到中心辦理提取手續。代領的,還需提供代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九條 在職職工所在單位及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一)住房公積金賬户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單位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嚴格遵守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對單位或個人製造虛假證明套取、騙取住房公積金的,市中心將責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額及產生的收益,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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