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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違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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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是在雙方簽訂之後就馬上生效的。但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交房時和當初約定的不一樣,這時候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那麼購房合同違約訴訟程序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詳細請閲讀下文。

購房合同違約訴訟程序

一、購房合同違約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1、寫訴狀;

2、立案;

3、庭前調解;

4、庭審(開庭、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後陳述、休庭);

5、領取判決;

6、申請執行。

二、購房合同糾紛起訴流程

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現在,尚未開庭,判決結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為是否偏袒,您現在主要是對訴訟程序不瞭解,才會產生各種誤會。

2、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並不屬於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法官無關。律師就經常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審判的期限,以取得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三、購房合同違約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追究房產公司逾期交房之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應從約定的交房之日起算,這也是大多數人的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持續侵權行為之訴訟時效自侵權行為終了計算的規定,並不適用買房人追究房產公司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起算。前者應以約定的交房日期為起算點,但在實際操作中,也並不是説一旦超過2年時間,買受人就一概喪失了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而是應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按合同總價款固定比例支付買受人違約金”。那麼從債權的角度分析,此時的違約金是一個可以確定的數額,屬於一時性債權,應當從約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二)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需向購房人支付房款總價固定比例的違約金”。此時的違約金屬於一種繼續性債權,它是按日計算並支付的,即違約一日就有第一日的違約金,違約二日便有第二日的違約金,每日單獨發生的違約金從債法的角度講叫個別性債權,因此每日發生的個別違約金債權應當單獨計算訴訟時效。

以上就是購房合同違約訴訟程序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閲讀合同條款,交房時,如若和條款中有不一樣的,是可以走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如果您正面臨這方面的困擾,可以找本站的專業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