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合同按日違約金計算標準是什麼?
前期物業合同按日違約金計算標準是什麼?
違約金上限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關於欠繳物業費的違約金計算方法,法律沒有明確約定,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合同有違約條款且符合法律規定的,那麼是先按照合同來進行違約賠償,沒有的話雙方再協商違約金。這主要取決於業主與物業管理單位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有些合同內是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的,但欠繳物業費違反了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很顯然屬於違約行為。因此,如果合同中有關於違約金的條款,按合同約定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物業管理單位可以要求按銀行同期借款利息支付,但不得擅自亂收費。從實踐上來看,拖欠物業費是需要支付多少違約金,具體數額需看《物業管理合同》的具體約定,但一般是約定為千分之三。如果高於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標準,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目前在物業管理這一塊還存在着很多的問題亟待立法完善,物業公司實際上是要為各位業主服務的,而不能處於管理者的地位,實際上,物業公司有義務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當中的條款,物業公司沒有做到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前期簽訂了物業合同,一般合同中是有違約金的相關條款的,若是沒有或者是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過高,雙方可以再協商,違約金的賠償是不能夠合同標的超過實際損失的30%的,最後無法協商的話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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