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麼
不管是怎樣的合同,具體都是由一條條的條款內容支撐起來的,對於租賃合同來講也不例外。但很多人其實不是很瞭解這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都有哪些呢?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麼
1、租賃物的名稱
租賃物是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出租人、承租人權利義務的核心。沒有租賃物,租賃合同就無法付諸履行,因此,它是租賃合同的首要條款。
2、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
只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出租人才能準確的履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才能準確接受租賃物。同時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條款也是雙方當事人責任劃分的依據。租賃物的數量應填寫準確,計量單位要使用《計量法》規定的單位。租賃物的質量要求要在合同中列明,同時還要規定合理的磨損或消耗標準。
3、租賃物的用途
當事人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必須寫明租賃物的具體用途。承租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如果違反合同規定的用途或擅自轉租給第三人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時,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租賃期限
5、租金
租金繳納是合同的主要和必備條款。租金的標準,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簽訂;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同時,對租金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次繳納,每次繳納的具體時間都應在合同中列明。
6、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條款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由誰及如何維修和保養,應在合同中予以規定。一般説,屬於平時正常的維修和保養,由承租人承擔,屬於大修理的任務,應由出租人承擔。
7、違約責任條款
合同雙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商具體違約應承擔的責任。
8、其他約定事項條款。
二、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是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出租人與承租人自主約定,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時間限制,同時也是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它關係到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時間長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賃物的時間限制等。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對租賃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當事人可以約定明確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明確期限。對於約定明確期限的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合同自然終止,承租人須返還原物。但雙方當事人皆可以依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將租賃期限延長,此即“續租”。對於未約定期限的租賃合同,不應理解為永久租賃,而應理解為任意期限;承租人有權在任意時間提出退租,而出租人也有權在任意時間撤租,當然,出租人在撤租之前,應給予承租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既然都説是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那麼通常在租賃合同當中,當事人就必須就上述條款做出相應的約定,不然的話即使順利的簽訂合同,日後也是有可能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的。至於租賃合同的期限,我國法律中也有規定,一般是不能超過2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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