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裝修糾紛解決原則
以協商為主,具體糾紛解決的原則如下:
(一)侵權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原則適用於承租人在沒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的行為。根據我國民法規定,非財產所有權人只有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之後,才能在他人的財產上從事添附行為,否則為侵權行為。
在房屋租賃活動中,承租人只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權,在未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裝修,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承租人應承擔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此種情況的具體處理辦法為:承租人對其投入的裝修物,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其拆除;不能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承租人因拆除裝修物造成房屋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約定原則。
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公平合理原則。
承租人投入的裝修物,能夠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歸自己所有;不能拆除的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四)違約過錯責任原則。
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為裝修行為,若原租賃合同屬非正常終止,如合同無效或者一方違約,必然存在着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可能造成另一方當事人因裝修投入的損失或利益的喪失。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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