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證明怎麼開?
一、不動產登記證明是什麼?
1、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2、實行統一登記,將更好地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羣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從長遠看,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後,將提高政府部門辦事效率,企業和羣眾不用再分別跑幾個部門進行登記,減輕當事人的負擔。
3、市國土部門負責土地登記管理,住建部門負責房屋登記管理,園林綠化部門負責林權登記管理,農業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管理。各部門目前仍按原職責和程序發放各類舊版權屬證書,待條件成熟後頒發新版權屬證書。就是説,原來在哪辦現在還在哪辦。
二、不動產登記證明辦理
不動產登記證明應到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
1、登記申請。尚未登記的和繼承、遺贈、產權發生改變的不動產由當事人到國土資源局所提出登記申請。
2、提交資料:(1)查詢申請表;(2)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婚姻證明材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籍證明材料;(3)委託代理人申請,應提交本人及授權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境外委託人應當提交經過公證或認證的授權委託書。
3、受理。登記機構接到申請以後要對產權資料進行核實,而且對於房地產、土地附着物等進行實地查看核實無誤以後登記。
三、不動產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書區別
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 的區別在於,前者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用於證明權利 歸屬,如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和房屋所有權 登記等,都應當頒發相應的不動產權屬證書。而後者則用於證明登 記機構已經完成某項登記記載,如異議登記證明。一般來講,實體性權利的登記,都應當發放權屬證書,如所有 權、抵押權、地役權等。簡單來講,就是涉及申請人不動產權利的 歸屬或者變動問題時,一般應當頒發權屬證書。而登記證明的發放 主要針對的是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前者是為了保障將來權利的實 現,在登記時不動產還不存在,後者只是將異議情況在登記簿上予 以記錄,這兩種登記本身並不涉及權利歸屬問題,自然不發放權屬 證書,而是登記證明。但是,這種區分並不是絕對的,具體情況還 應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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