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的中介買房服務費怎樣能退?
一、二手房中介的買房服務費怎樣能退
通常來説,二手房中介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是不會輕易退還中介費的。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中介費的數額、繳納方式、能不能退還等等問題都應該寫進合同裏面。在這種情況下,中介如果仍然不願意退還中介費,購房者應當及時請他人幫助收集證據和相關材料,做好起訴的準備。
二手房中介費即通過房屋中介公司進行二手房交易時支付給中介方的服務費,一般中介費為房屋成交價格的1%—2%。房屋出售方與房屋購買方都需要向中介方支付費用。中介服務費目前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按照行業內的習慣收取。
二、買房過程中中介沒有盡到應有的義務怎麼辦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説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房地產中介機構在向買家提供房屋信息時,是已經提前核實過房屋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的。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説,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房產中介作為居間人,應根據委託人的真實意思開展居間活動,並盡到專業機構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如因未盡到相關義務,使買方在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房產中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購房人如委託中介機構購房,應在中介合同中明確約定,由中介機構保證所購買房屋不存在過户登記的障礙。並且在與賣方簽訂購房合同之前,要求中介機構到房屋登記部門查詢房屋所有權的真實性、查詢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不能買賣的情形。
三、與購房相關的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條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綜上所述,針對二手房的中介買房服務費怎樣能退的這個問題,答案非常簡單,二手房的中介公司肯定會為了自身的利益,因此想要中介退回買房服務費是不會那麼輕易的,是基本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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