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面房房產税
房產税徵收標準分為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徵的,其計税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餘值,年税率為1.2%
應納税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税率
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衞生,通風等,納税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2)從租計徵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年税率為12%。
應納税額=房產租金收入×税率
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徵房產税時應予以區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餘值作為計税依據,計徵房產税;對收取固定收入,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税。
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徵房產税時應以房產餘值計算徵收,租賃期內房產税的納税人,由當地税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空調設備;舊房安裝空調設備,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税暫行條例》
第六條 房地產税依下列標準及税率,分別計徵:
一,房產税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一。
二,地產税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三,標準房價與標準地價不易劃分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價合併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四,標準房地價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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