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噪音物業管不管擾民
一、鄰居噪音物業管不管擾民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聲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或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因此,物業公司同樣具有維護小區秩序的義務。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小區中出現聲、光污染,權益被損害者可以請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進行管制,也可以請求小區物業進行管制,如果侵害者拒不停止其侵害,權益被損害者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介入進行管制。
二、商住兩用擾民怎麼辦?
如果居住區域內的噪音超過法定標準,則製造噪音的單位和個人屬於噪音擾民,可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害行為、或者進行整改、減少噪音排放及作業時間。當然,也可向新聞媒體反映,請媒體關注。
小區內噪音擾民物業是有責任解決的。鄰居擾民的問題,是在物業管理範圍內的,物業有義務去勸導,如果勸導無效,居民可以報警處理。在生活中,如果居民在小區內感覺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擾,首先可以向物業公司反映,讓物業公司出面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如果物業公司溝通協調無果,業主也可以自行向環保部門進行投訴或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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