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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律師會見三種情形是什麼?

禁止律師會見三種情形是什麼?

一、禁止律師會見三種情形是什麼?

律師限制會見三種情形,主要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等,對於上述三類犯罪,經許可才可會見的規定僅適用於案件的偵查階段,換言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律師會見涉嫌上述三類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則不需經過偵查機關或其他辦案部門的許可。會見作為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律師體現自身專業水平、瞭解案件的重要活動。律師在進行會見的過程中,除履行法律所賦予的相關權利的同時,亦應瞭解相關法律法規,以免在會見時因違反規定,而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員終止會見。

二、律師會見的規定是什麼?

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複印件,並於會見之日向監獄出示原件:

(一)律師執業證書;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

(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的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明文件。

監獄應當留存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證明原件。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律師的,律師第一次會見時,應當向罪犯本人確認是否建立委託關係。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隨同參加的,律師應當向監獄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助理會見在押罪犯的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者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需要翻譯人員隨同參加的,律師應當提前向監獄提出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其翻譯人員身份的證明文件。

監獄應當及時審查並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參加的,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不批准參加的,應當向律師書面説明理由。

隨同律師參加會見的翻譯人員,應當持監獄批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參加會見。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是允許的,一般情況下攜帶相關的材料,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看守所來辦理會見的手續了,但是有一些案件是比較特殊的,比如説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是恐怖活動犯罪,這個時候是需要經過有關機關的批准許可之後才能夠會見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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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禁止 會見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