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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縣律師收費標準

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青田縣律師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訴訟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6-8%,收費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5-6%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4-5%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3-4%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2-3%

1000萬元以上:1-2%

二、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代理民事訴訟以及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申訴,其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案件難易程度,律師社會信譽、服務能力、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以及委託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規定的範圍內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數額。收費標準,為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

三、單獨代理二審、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同一律師事務所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後一階段起訴訟代理收費標準按不高於前一階段收費標準的70%執行。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反訴案件的收費,可在本訴案件收費的基礎上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四、民事訴訟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係的,可按較高者計算。

五、代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由律師事務所按不超過標準上限5倍的幅度內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認定標準及相關辦法由省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備案。

1.通用認定標準

(一)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

(二)符合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標準的案件;

(三)引起社會普遍關注、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新類型案件;

(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六)辦案機關決定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譯與鑑定人員參與的簡易案件除外;

(七)案情複雜、涉及三個以上法律關係的案件;

(八)異地辦理(即在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級市行政區劃以外辦理)的非明顯簡易的案件;

(九)工作量明顯較大的案件;

(十)其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一致,作為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

2.民事案件具體認定標準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的民事案件

1.在縣(市、區)域以上範圍內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被地級市以上媒體、網絡以及境外媒體報道引發社會關注的案件;

2.存在政治性、羣體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3.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疑難、複雜的民事案件,但案件明顯簡易的除外

1.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係或三項以上訴訟請求的案件;

2.一方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案件;

3.任意一方當事人人數在三人以上的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五條所規定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等案件;

4.證據繁多的民事案件,包括一方證據在二十件以上或雙方證據在三十件以上以及案件事實時間跨度在三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再審或抗訴案件;

6.與行政法律關係或刑事法律關係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訴或刑事再審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8.不在律師事務所所在的地級市行政區劃內審理的案件;

9.訴訟過程中未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執行案件和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案件;

10.開庭審理四次以上或一個審理階段期間超過18個月的案件;

11.新類型案件以及權屬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人壽保險合同糾紛、代位權糾紛、撤銷權糾紛、招標投標買賣糾紛、拍賣糾紛、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保險合同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信用證糾紛、期貨交易糾紛、信託糾紛、經營合同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提單糾紛、存單糾紛、承包經營權糾紛、票據證據權益糾紛、股東權糾紛、損害公司權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海事糾紛;

12.適用特殊程序審理的案件。

六、國內訴訟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務的,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台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

七、計時收費

計費工作時間是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有效工作時間,包括接待委託人法律諮詢,向委託人瞭解案情、調查取證、查閲案卷、起草訴訟文書和法律文件,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應訴、參與調解和談判,代辦各類手續以及辦理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時間。承辦律師為2人及以上的,按各自的計費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分別計算。計時收費具體標準由省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備案。

八、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載明收費條款,對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等予以明確。

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

偵查階段:1500-8000元/件

審查起訴階段:1500-10000元/件

一審審判階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者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標準酌減收費。

二、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以及代理刑事訴訟案件的申訴,其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案件難易程度,律師社會信譽、服務能力、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以及委託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規定的範圍內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數額。

三、收費標準,為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死刑複核、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同一律師事務所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後一階段起訴訟代理收費標準按不高於前一階段收費標準的70%執行。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反訴案件的收費,可在本訴案件收費的基礎上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四、代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由律師事務所按不超過標準上限5倍的幅度內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認定標準及相關辦法由省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備案。

1.通用認定標準

(一)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

(二)符合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標準的案件;

(三)引起社會普遍關注、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新類型案件;

(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六)辦案機關決定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譯與鑑定人員參與的簡易案件除外;

(七)案情複雜、涉及三個以上法律關係的案件;

(八)異地辦理(即在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級市行政區劃以外辦理)的非明顯簡易的案件;

(九)工作量明顯較大的案件;

(十)其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一致,作為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

2.刑事案件具體認定標準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的刑事案件

1.在縣(市、區)域以上範圍內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被地級市以上媒體、網絡以及境外媒體報道引發社會關注的案件;

2.由地級市以上司法機關負責偵查、起訴、審判的案件;

3.涉外或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單位犯罪的案件;

5.職務犯罪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7.存在政治性、羣體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

1.存在罪與非罪爭議的案件;

2.存在此罪與彼罪定性爭議的案件;

3.存在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可能的案件;

4.涉嫌兩個以上罪名的案件;

5.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訴或再審案件;

7.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組織、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破壞金融秩序、金融詐騙、危害税收徵管、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侵犯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案件;

8.1997年《刑法》修訂之後頒佈的《刑法修正案》中規定的新罪名案件,或者其他新類型案件。

五、國內訴訟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務的,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台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

六、律師事務所也可採取計時收費方式。計費工作時間是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有效工作時間,包括接待委託人法律諮詢,向委託人瞭解案情、調查取證、查閲案卷、起草訴訟文書和法律文件,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應訴、參與調解和談判,代辦各類手續以及辦理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時間。承辦律師為2人及以上的,按各自的計費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分別計算。計時收費具體標準由省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備案。

七、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載明收費條款,對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等予以明確。

行政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係的行政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6-8%,收費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5-6%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4-5%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3-4%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2-3%

1000萬元以上:1-2%

二、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代理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以及代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申訴,其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案件難易程度,律師社會信譽、服務能力、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以及委託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規定的範圍內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數額。

三、收費標準,為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同一律師事務所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後一階段起訴訟代理收費標準按不高於前一階段收費標準的70%執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四、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係的,可按較高者計算。

五、代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由律師事務所按不超過標準上限5倍的幅度內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認定標準及相關辦法由省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備案。

1.通用認定標準

(一)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

(二)符合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標準的案件;

(三)引起社會普遍關注、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新類型案件;

(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六)辦案機關決定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譯與鑑定人員參與的簡易案件除外;

(七)案情複雜、涉及三個以上法律關係的案件;

(八)異地辦理(即在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級市行政區劃以外辦理)的非明顯簡易的案件;

(九)工作量明顯較大的案件;

(十)其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一致,作為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的行政案件

(一)在縣(市、區)域以上範圍內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被地級市以上媒體、網絡以及境外媒體報道引發社會關注的案件;

(二)存在政治性、羣體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三)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

(四)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五)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六)對涉及當地重大基礎建設、投資建設及社會公共利益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或重大行政處罰提起訴訟的案件。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疑難、複雜的行政案件

a.任意一方人數在三人以上的案件;

b.一項行政訴訟涉及三個以上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案件;

c.被訴行政行為與民事或刑事法律關係交叉的案件;

d.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e.涉及其他複雜的非法律專業知識,必須由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的案件;

f.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相互矛盾、牴觸的案件;

g.在本縣(市、區)域第一次出現的新類型案件;

h.申訴或再審的案件。

六、國內訴訟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務的,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台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

七、律師事務所也可採取計時收費方式。計費工作時間是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有效工作時間,包括接待委託人法律諮詢,向委託人瞭解案情、調查取證、查閲案卷、起草訴訟文書和法律文件,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應訴、參與調解和談判,代辦各類手續以及辦理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時間。承辦律師為2人及以上的,按各自的計費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分別計算。計時收費具體標準由省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備案。

八、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載明收費條款,對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等予以明確。

計時收費標準

計費工作時間是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有效工作時間,包括接待委託人法律諮詢,向委託人瞭解案情、調查取證、查閲案卷、起草訴訟文書和法律文件,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應訴、參與調解和談判,代辦各類手續以及辦理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時間。承辦律師為2人及以上的,按各自的計費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分別計算。計時收費具體標準由省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備案。

計件收費標準

1、代理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2500-10000元/件。

(浙江民事訴訟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浙江行政訴訟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2、代理刑事訴訟案件

偵查階段:1500-8000元/件

審查起訴階段:1500-10000元/件

一審審判階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者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標準酌減收費。

(浙江刑事訴訟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單獨代理二審、死刑複核、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同一律師事務所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後一階段起訴訟代理收費標準按不高於前一階段收費標準的70%執行。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反訴案件的收費,可在本訴案件收費的基礎上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按標的收費標準

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6-8%,收費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5-6%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4-5%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3-4%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2-3%

1000萬元以上:1-2%

單獨代理二審、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同一律師事務所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後一階段起訴訟代理收費標準按不高於前一階段收費標準的70%執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浙江律師收費標準)

風險代理收費標準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律師費與訴訟費的區別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律師費即律師代理費,是指律師為委託人代理法律事務應當收取的報酬。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

律師收費的特點:

一、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

二、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託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託人承擔。比如交通費、住宿費、司法鑑定費等。

三、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託關係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訴訟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的強制性費。律師費是可協商的,訴訟費是不可協商的。

各地區的律師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

哪些案件不能風險代理

1.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2.律師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律師費由律師事務所收取

在委託案件時,應該與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律師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律師費相應的也應該交給律師事務,律師事務所會出具合法票據!

收費時一定要索取發票

根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警惕律師收費低於收費標準

律師收費時低於相關收費標準時,就需要警惕了,律師提供的是專業服務,服務的成本就是律師付出的時間、精力。律師在收費時會考慮案件的難度以及自己的實力、將付出的時間和精力,然後確定收費數額。律師收費過低,其後在服務時必然降低自己的時間、精力成本支出,而這些當事人未必能看得出來,吃虧的還是當事人自己。

律師會根據哪些情況來收費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需要的律師人數與律師的個人能力

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6)辦理案件所需支付的其他必要成本輸出

警惕假律師

1.不會主動承認自己不是律師,更不會去向你解釋其中的區別。

2.為達到騙人錢財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處處作秀,裝腔作勢地糾纏於一些細枝末節。

3.一般業務知識有限,很喜歡炫耀自己與執法機關之間的關係。

4.往往把一些勝算不大,甚至根本沒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説得非常簡單,鼓勵當事人進行訴訟,從而收取代理費。

5.經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訴訟,或借用別的律師名義與其一起出庭代理訴訟。

6.不籤委託代理合同,收費打白條。

律師費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由自己承擔,還可由法院判決敗訴方支付(有相關約定的及相關法律規定的)。

由法院判定敗訴方支付的條件是:

1.當事人已經對律師費問題做出明確約定,即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此做明確約定,且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法院應當確認這種約定的法律效力;

2.律師費已經實際發生。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與律師約定在訴訟或執行程序後根據訴訟或執行結果支付律師費,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將認定律師費尚未實際發生;

3.律師費支付標準合理。如果當事人支付的律師費超過合理範疇,將會不適當地增加對方的財務負擔,有關訴訟請求也將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訴訟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用分為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這兩種訴訟費用的負擔不盡相同,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變的,除了應當明確當事人對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外,還應當相應地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無論上訴人是一審中的勝訴方還是敗訴方,上訴案件的受理費均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其他訴訟費用,一般由要求進行該項訴訟行為的人負擔。例如,鑑定費以及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等由要求進行鑑定的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