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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時候律師費誰來承擔

律師費一般由聘請律師一方自行承擔。

打官司的時候律師費誰來承擔

法律明確規定律師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的只有以下五種情形:

1、法律援助案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請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

2、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4、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5、雙方當事人在產生糾紛前事先有約定律師費有哪方承擔的。

律師費通常都是委託人承擔,通俗講就是誰請律師誰付費,因為這是一份委託合同,自己和律師是合同的雙方,只約束雙方。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承擔主體的,或者在某些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案件等,原告在訴狀中要求被告承擔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法院可以判決由敗訴方承擔。

所有的官司中,律師費都是由聘請律師的那一方進行支付的。如果自己是律師,或者是法律意識比較強,法律法規比較熟悉的話,就不用額外的聘請律師了,這個時候就可以節約一筆費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