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審查,修改合同的十大法律風險
一、合同效力風險
律師必須考慮在合同審查和修改過程中未提示或者錯誤提示以及錯誤判斷合同效力的風險。
首先,合同的效力審查是律師審查合同的第一重要的內容,不審查或者疏忽合同的效力審查,最終如果出現經過律師審查的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判定為無效合同的結果,這絕對是律師的重大失誤。
通常,一些年輕的律師或者經驗欠缺的律師審查合同的時候,僅僅是在合同的文本上進行一些文字性的審查,卻會忽略合同效力的審查。其實,律師在合同審查和修改的過程中,必須提醒自己以及提醒客户,合同的效力需要引起高度重視,而哪些情況可能導致待審合同的效力會成為爭議的問題,這恰恰是律師必須進行審查和思考的問題。
律師在審查和修改合同的時候,必須考慮影響合同效力的各種因素,特別要十分謹慎地審查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最終防止無效合同甚至合同詐騙事件的出現,避免律師的執業風險。
其次,對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律師審查合同的又一重要環節。
審查當事人的合同主體資格,如果僅僅從合同文本本身進行審查是無法得到解決的。律師必須藉助於盡職調查等手段,要求當事人協助提供合同雙方當事人相關的資料,對當事人提供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進行審查,看是否經過年檢、營業執照的期限是否已經過期,如果是分公司,簽約還需要當事人提交總公司的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或者授權委託書的效力和授權是否清晰等等。對於重大資產的出售、擔保合同等需要出示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文件,土地轉讓或者房屋買賣等還需要出示資產所有權者的憑證或者文件,例如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房屋所有權證。對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必須藉助於權證的審查,否則律師容易出現因考慮不周或者疏忽大意的失誤,一旦簽署了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律師同樣會因為最終合同無效而被追究過失的賠償責任。
二、目的誤解風險
律師在審查、修改合同的過程中,因為缺乏對雙方當事人背景意圖的瞭解或者錯誤理解當事人的交易目的產生的法律風險。
所謂交易的目的,是指委託人送審合同所指向的交易中,委託人簽訂合同的真正動機或希望實現的經濟目標。律師在審查和修改合同中必須十分清楚地瞭解當事人的交易背景,該項合同是買方市場還是賣方市場?當事人願意成就合同的底線和條件是什麼?合同雙方就該合同談判中的主要爭議條款是什麼等等。在瞭解這些合同背景的前提下,律師才能有效、準確地把握合同審查和修改的基本精神、語氣和條款的取捨,才可以瞭解當事人希望成交的合同與該合同存在的風險之間的比重,才能真正採取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
三、履約能力風險
對當事人履行能力的錯誤判斷,以及在合同中缺乏對合同不能履行時風險可控制的條款設計所引起的法律風險。
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對自己的合同履行能力總是較高的估計,總是認為自己會順利地履行合同,有時會簽訂一些超過自己實際履行能力的合同。一旦履行條件發生變化,必然會由於當事人履行能力的限制帶來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的結果,最終造成一方甚至雙方均有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並且導致合同當事人產生重大損失。然而爭端一旦發生,合同雙方必然會討論和深究出現這種結果時,合同中是否已經對這種結果有預期的救濟條款的安排。這時往往是考量律師對合同發生爭議情況下的條款設計的質量和律師的預測能力和水平,如果由於律師的經驗不足和疏忽,在合同中沒有對可以救濟的條款進行預期安排,例如違約責任、保證責任、賠償責任或者賠償的條件和標準,以及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和爭議的管轄等條款的設計,一旦出現風險,將會出現律師對當事人難以交代的尷尬局面,而律師作為與當事人的服務合同關係,這種服務質量的糾紛必然難以避免。
四、條款缺失風險
由於對當事人提交的合同缺乏對主要條款的完整性審查,最終導致合同實際履行中出現嚴重的障礙。
合同的主要條款的完整性審查是律師審查和修改合同的主要內容,律師在審查修改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時,必須知曉該份合同屬於《合同法》15種有名合同中的哪種類型合同,或者是屬於無名合同中何種法律關係的合同。作為一個從事合同審查和修改的專業法律工作者,應當明白各類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有哪些,當從事具體的合同審查和修改工作時,不應當對該類合同基本的審查內容發生遺漏。
五、履約先後風險
合同的履行期限往往是合同當事人爭奪的控制條款之一,而通常在合同履行期限的條款設計中,有經驗的律師不會滿足於自己的委託人的義務條款在履行期限的設計中與簡單的年、月、日掛鈎;相反,很多情況下,律師往往會將委託人的義務履行設計置於對方當事人的義務之後實施,而委託人的權利又往往會置於對方當事人的權利之前享有,即將合同條款設計成《合同法》第66條、67條、68條規定的先後履行義務享有抗辯權的條款。實踐中,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股權併購合同中常常會出現這樣的設計,這樣的合同設計在合同履行中,會大大降低委託人的法律風險,從而也必然降低律師的法律風險。
六、利益失衡風險
當事人權利義務失衡和當事人利益反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風險。
一份雙務合同,當事人在其中的權利義務基本上應當是平衡的,不應當出現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發生失衡的情況或者利益反常的情況。如果律師在審查和修改合同中,發現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出現失衡,合同中基本上是某一方的權利,另一方基本上只有義務,或者一方的義務明顯要重於另一方,這樣的合同相信是很難以達成一致的。即使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簽訂了這樣的合同,實際上這樣的合同約定是否會發生效力很值得商榷。因為當爭議發生的時候,裁判機關必然會考慮合同是否顯失公平,並依照職權進行適當的調整,使律師最終無法向當事人解釋清楚其中的緣由。
七、操作障礙風險
合同條款中約定一些看似有利但卻無法操作的條款誤導委託人,一旦遇到操作障礙,容易引起委託人與律師的責任爭議。
我們常常發現,一些當事人在提供的合同修改稿甚至是律師幫助起草的合同文本中,會有一些看似有利但是實際卻無法操作的合同條款。當我們對這些條款進行審查和修改時,必須考慮合同條款尤其是反映權利義務的條款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否則一旦遇到操作障礙,當事人必然會遷怒於律師,律師的風險豈能迴避?
八、指代錯位風險
律師在審查和修改合同中,要注意合同的主體指代用語錯位也會發生爭議和風險。
合同中當事人的主體全稱常常會被甲方或者乙方等詞語所替代,這是慣例。但是我們必須注意,一旦在合同中設定權利義務時,甲方或者乙方的指代關係是絕對不允許錯位的。筆者就曾經見到過一份合同由於指代關係錯位,引起一場數千萬元的糾紛訴訟。
九、表意不明風險
律師還應注意,合同的文字意思表示不明或者表示錯誤導致的法律風險。
合同的文字表述應當是十分嚴謹的,文字含義在條款中的理解不應當發生歧義。實踐中由於合同條款的文字表達意思不明或者錯誤的例子比比皆是。律師絕對不能在類似的問題上出現失誤或者錯誤,否則導致委託人的損失只有律師自吞苦果。
十、失職被騙風險
對當事人的誠信審查判斷失誤,也會導致法律風險。
律師在合同審查和修改中,必須審查雙方當事人的誠信度。律師審查對方當事人的誠信度,是為了防止委託人由於輕信對方造成合同財產被騙。律師審查委託人的誠信度是為了防止委託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甚至利用律師社會信任度為自己掩飾虛假的、違法的目的,其中最常見的是合同詐騙或者金融詐騙的糾紛常常會牽涉律師,捲入被司法調查的尷尬。
總之,合同的審查和修改絕不是停留在表面的文章,需要律師用學識和智慧去履行該項律師的職責,一個律師如果要勝任合同審查和修改的工作,必須勤勉盡責,理性智慧,依靠律師嫻熟的業務技巧,對待審查合同反覆研究,認真審查,依法修改,真正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如此才能最終避免律師在該項業務中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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