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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事實從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構成騙取貸款罪

虛構事實從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構成騙取貸款罪

虛構事實,從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詐騙,構成騙取貸款罪


原公訴機關遼寧省營口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丁某某,男,漢族,因本案於201519日被取保候審, 同年318日被刑事拘留,42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營口市 看守所。

辯護人高太領,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付林超,遼寧住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營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 告人丁某某犯詐騙罪一案,於2017419日作出(2016 )遼 08刑初10號刑事判決詐騙1.5億元,判處無期徒刑】【高太領律師、洪道德律師共同辯護】。宣判後,被告人丁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本院於2018226日作出(2017)遼刑終290號刑事裁定, 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526日 作出(2018)08刑初16號刑事判決詐騙1.5億元,再次判處無期徒刑】【高太領律師、高恆律師共同辯護】。宣判後,被告人丁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某某、馬某某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丁某某及其辯護人高太領、付林超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第四百零四條第一款、第四百零 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撤銷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08刑初16 號刑事判決。

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丁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 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自2015318日至2022317日止)

【判決書46頁,僅引用部分,詳情可向高太領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