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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不進入訴訟階段不請律師

一、案件不進入訴訟階段不請律師

案件不進入訴訟階段不請律師

其實,在平時一遇到法律問題就應向律師諮詢,花費不多的諮詢費,卻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錢和時間浪費,實為明智之舉。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民事行政案件從立案時起當事人就可以委託律師代理。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充分發揮律師的效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有的當事人對律師的認識還侷限於脣槍舌劍的形象,因此未能及時聘請律師代理或辯護,錯過調查取證及採取對策的最佳時機。

二、對律師作虛假陳述

律師受聘擔任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其職責在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公平正義。但在現實中,有的當事人只選取對自己有利的情況向律師陳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實證據。這樣律師不僅很難掌握案件的真實情況,還會使分析和判斷出現偏差,無法找出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解決方案,甚至會導致敗訴等後果的出現。

三、非高學歷、高職稱或知名律師不聘

一些當事人無論遇到什麼糾紛統統認準了高學歷、高職稱、知名律師。

一般而言,有着較高學歷、職稱的律師,以及知名律師,往往有着紮實的法學理論基礎,邏輯清晰,擅長於從多角度思考問題、闡述論證問題,大都為考慮因素並無不當。但當事人不能是“唯學歷職稱知名論”。就從業時間來説,不能武斷地説從業時間越長實踐經驗就越強,因為律師的經驗具有“時效性”,法律素養需要不斷地更新、補充;同時一些大牌律師,能否親自操刀為你辦案,尚不得而知。其實,大多數爭議標的不大的案件,不必非找高學歷、高職稱或知名的律師,而要尋找真正擅長這個領域、兢兢業業的律師來代理,這樣既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不必承擔相對昂貴的律師費用。

四、衡量律師看“特殊關係”

很多當事人衡量律師是否有能力,就是看律師是否與法官等存在特殊關係,認為“打官司就是打關係”。有部分律師為了迎合當事人的這一心理,總是通過明示或暗示的方法,來透露其與某法官等有什麼特殊的過硬的“關係”。

五、律師收費越低越好

有的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也“貨比三家”,然後自認為已經“摸清”律師收費的價碼,最終委託收費低的律師。其實這不是聰明的做法。因為律師提供的是專業服務,服務的成本就是律師付出的時間、精力。律師在收費時會考慮案件的難度以及自己的實力、將付出的時間和精力,然後確定收費數額。律師收費過低,其後在服務時必然降低自己的時間、精力成本支出,而這些當事人未必能看得出來,吃虧的還是當事人自己。

六、預計敗訴不聘律師

事實上,律師在接受委託擔任代理人後,一方面,可能在綜合分析案情的基礎上反敗為勝;另一方面,還會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等具體情況,充分利用對被代理人有利的條件,通過適時上訴或申訴、依法申請法庭調解等途徑,取得對方當事人的諒解和同情,使對方在違約金、賠償金等方面作出讓步,從而把被代理人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七、非包打官司的律師不聘或以勝率判斷律師信心

就訴訟案件而言,當事人需評估支出成本與獲得收益的風險,因此最愛問的問題是“官司能不能打贏”?“勝訴率”有多少?律師答覆“能”或“高”的就聘,否則就不聘。事實上所有謹慎的律師,並不輕易得出“穩贏”和勝訴率多少的結論。訴訟活動需要依靠證據來還原已經發生的事實、説明正在發生的事實並闡明法律關係和法律適用。因此,律師最多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初步判斷。妄稱百分之百勝訴的律師,其本身違反執業紀律,也是極不負責的承諾。

八、只要聘請了律師就萬事大吉

很多當事人認為只要聘請了律師,一切事情有律師操心,自己萬事大吉了。實際上,在你聘請律師後與律師保持和諧、積極的關係,對案件的成敗是相當重要的。作為律師,有責任定期以電話或會面的形式向你通報案件的進展情況;而當事人則應積極配合律師的工作,主動向律師提供證據線索,讓律師及時、清楚地明白你對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對案件的最終勝訴或者減少損失是有很大幫助的。

九、朋友介紹的律師肯定沒錯

自己熟悉的律師,一般處理案件會更加盡力,收費也可以適當優惠。但對朋友介紹的律師,還是應有所保留。如果朋友也只是一面之交,就需要結合你自己的判斷取捨,不能因顧及朋友態度而不好意思拒絕,畢竟這是涉及你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不能隨意。

十、搞清法律規定可以不聘律師

提供法律服務需要極為專業的知識和經驗,即使律師自身也必須不斷學習和研究。因此,當事人除非經濟狀況特別困難,還是需要聘請律師處理,至少應考慮尋求法律援助中心幫助。事實上,諮詢時律師的答覆只能是初步判斷,只有在受理案件後,律師才會結合證據全力研究案情,並把握關鍵環節。當事人認為搞清法律法規,自己就可以勝任訴訟活動,是一種錯誤認識,其結果可能因小失大。

十一、與自己觀點一致的律師好

有的當事人對案件有很多自己的看法,如果律師意見與其一致,則深感“共鳴”,反之則有失落感。其實,律師的視角和判斷不可能與當事人完全一致,律師還需要更多考慮對方可能進行的抗辯,因此要把問題預設得複雜些,而不會與當事人一起樂觀,因此否定當事人看法的情形很普遍,讓律師跟着自己的思路走,未必是件好事。

十二、敗訴的律師水平不行

案子敗訴後,白白支付了訴訟費和律師費以及時間精力,當事人心情總是不愉快,但不能認為只要敗訴,就是律師水平不行。因為訴訟與風險涉及因素眾多。就律師而言,如果其在接受委託前極為樂觀,但在處理事務過程中卻漫不經心,對證據的捨棄和使用嚴重不當,那麼説明律師是失職的。但如果在舉證等方面就存在客觀困難,律師也在不利局面下盡力而為,那麼即使敗訴也不能歸責於律師。事實上,沒有律師不希望自己的當事人勝訴,因為每個案件都是律師的作品。

十三、不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或與律師私下籤訂合同

一些當事人錯誤地認為,聘請律師只要與律師本人達成委託協議即可,沒必要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合同。一些通過親戚朋友介紹的律師甚至會連委託協議也沒有,僅僅給律師簽了幾份委託書。我國《律師法》規定,當事人聘請律師,必須首先通過律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明確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等事項,並接受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為其代理或辯護。如果沒有訂立合法合同,一旦發生代理權限糾紛,或因律師的行為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給問題的解決帶來不便。

十四、盲聘黑律師

很多人對律師的認識比較模糊,以為名片上印着律師頭銜或自稱為律師的都是律師;某些單位在招聘時將公司專職法務人員稱作律師,其實這些都是誤解。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只有持有律師執業證書的,才是真正的律師。沒有經過年檢註冊的,也不是《律師法》規定的律師。目前社會上冒充律師名義辦案的黑律師很多,不僅亂收費用,辦案質量也相當低下,嚴重擾亂着法律服務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