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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房產贈親兒,女方反悔要撤銷贈與被駁

2013年王女士與前夫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其將所得房產份額一半贈與兒子,后王女士起訴要求撤銷上述約定。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協議離婚房產贈親兒 女方反悔要撤銷贈與被駁

2002年王女士與張先生登記結婚,2004年生育一子。2013年10月雙方協議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孩子由張先生撫養,並明確約定“雙方平均分割所有的房產,其中歸王女士份額的一半房屋產權現贈與兒子”。

王女士稱由於當時考慮不周,存在重大誤解,且按照法律規定贈予房產在過户之前均可行使撤銷權,故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贈予兒子房產的相關約定。

王女士的前夫張先生則認為,離婚協議合法有效,故不同意王女士撤銷相關約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離婚協議系夫妻雙方離婚時簽訂之協議,協議的約定內容系夫妻雙方對離婚與否、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宜全面綜合考慮之結果,其中關於財產的相關約定並非單純的財產性約定,與其他的協議內容有內在的不可分割的聯繫,可視為雙方解除身份關係時所附的一定條件,故離婚時夫妻雙方達成的財產分割約定包括將房產贈與子女的協議內容,除有法定情形外,不得變更與撤銷,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本案中,王女士與張先生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王女士將其分得房屋份額一半贈與其子所有,上述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可變更與撤銷的法定情形,故對張女士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