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撫卹金能否被強制執行?密雲法院:非死者個人財產,不應凍結||大竹縣律師
死亡撫卹金能否被強制執行?密雲法院:非死者個人財產,不應凍結||大竹縣律師
法院表示,死亡撫卹制度建立的意義就是減輕遺屬經濟負擔與精神壓力,該制度本身就是法與情的統一。
死亡撫卹是國家對因戰、因公和因病死亡軍人家屬提供撫卹金,以此保障他們基本生活的社會優撫安置制度,具體由喪葬服務費、一次性撫卹金賠付以及遺屬困難補助賠償構成。近日,記者從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獲悉,此前,密雲法院經審理駁回了一合同糾紛案中,原告請求凍結被執行人病故後的死亡撫卹金的異議請求及複議請求。 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事務所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交通事故律師 大竹合同糾紛律師 大竹縣法律免費諮詢律師
據瞭解,2014年,原告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汪某因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原告勝訴。2015年,法院審查申請執行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汪某的申請後,追加胡某為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胡某病故,法院遂凍結了財政局下發至人民政府因胡某病故的死亡撫卹金23萬元,後經胡某家屬申請,法院解除了對胡某死亡撫卹金的凍結。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汪某針對法院解除對胡某死亡撫卹金23萬元凍結的行為提出執行異議,認為胡某的死亡撫卹金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財產範圍,因此不應解除對胡某死亡撫卹金的凍結,請求對此依法執行,法院經裁定駁回該異議請求。此後,異議人不服該裁定向法院提出複議,法院裁定駁回該複議申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案中,凍結的死亡撫卹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後,發給死者近親屬的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近親屬,不應計入被執行人胡某的個人財產。異議人雖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八種情形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死亡撫卹金不屬於該規定的八種情形之中,應依法執行。
但上述規定適用的財產範圍是被執行人個人所有的財產,而該案中死亡撫卹金如前所述,並非屬於被執行人胡某所有的財產,而是發放給被執行人胡某家屬的,為胡某家屬所有,具有明確的人身屬性,並不是死者的個人財產,不應視為死者的遺產,因此不應將其用於清償死者的生前債務。
法院表示,死亡撫卹制度建立的意義就是減輕遺屬經濟負擔與精神壓力,該制度本身就是法與情的統一。因此,法院裁定駁回異議人的異議請求及複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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