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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下)

前文講述了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下文繼續給大家講下特殊情況下的賠償義務人。特殊情況主要包括實際駕駛人是公司員工或僱員、車輛系掛靠運營、車輛系租借、車輛系拼裝或報廢等情形,此時存在一個利益享有人,應當由利益享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下面和大家一一探討下具體的情形及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人。

特殊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下)

八、教練車發生交通事故

駕校學員在駕駛教練車學車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給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一般是由駕駛培訓單位(駕校)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學員練車過程中,其駕駛行為是受教練支配的,教練才是駕駛車輛的實際支配人,但教練指導學員駕駛車輛學車的行為又是履行職務的行為,故應當由駕校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

提醒注意的是,隨着汽車陪練行業興起,陪練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同於教練車,此時駕駛員已經具備完全獨立駕駛的能力和技能,所以應當由駕駛員自己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在此交通事故發生時,陪練人主觀上有過錯,比如不當指導影響了駕駛人的正常駕駛,則應當按照其過錯責任範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九、車輛承包、發包中發生交通事故

汽車運輸公司實行承保經營經車輛發包給有營運需要的個人或企業,收取適當的承包費,若承包人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是由承包方作為直接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由於明知該租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是違法的仍然進行發包營運,其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增加了營運車輛發生事故的危害性,故也應當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比較典型的就是出租車承包車主與出租車司機之間的承包營運行為。

十、分期付款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分期付款車輛是指車輛購買方先支付一部分價款就先佔有使用車輛,剩餘購車款採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完成,在所有購車款支付完之前,該車輛的所有權仍然屬於賣方,待全部價款支付完畢後,該車輛的所有權轉移至購買方的一種交易方式。如車輛購買方已經實際佔有使用了車輛,此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時,現有司法實踐認為車輛購買方已經實際控制車輛,在安全駕駛中存在過錯,出賣方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行為只是作為債的擔保方式,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具有因果關係,故應當由購買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賣方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他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他名車輛是指頂名買車,也就是常説的以他人的名義買車。一般是為了規避地方政策限制或享受地方政策,藉助他人的身份購車並登記在他人名下,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定名人才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他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一般是由車輛使用人或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車輛名義所有人而言,只有當期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時,才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般過錯情形可歸納為以下幾類:

1、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機動車有缺陷,且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2、知道或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應當知道駕駛人服用了管制類藥物或患有不能駕駛車輛的疾病的;

4、未繳納交強險等其他認定為機動車所有人存在過錯的情形。

十二、試乘試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試乘車輛是指顧客在車輛經銷商指定的駕駛人的陪同下,在車輛經銷商指定的道路及駕駛路線上試乘指定的車輛幫助瞭解車輛性能的行為。該行為是一種經銷商的商業促銷手段,一般不向試乘試駕人員收取費用,試乘車輛是非營運性質的,此時如果在試乘試駕過程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由車輛經銷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試乘試駕人員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根據其過錯大小相應的減輕車輛經銷商的賠償責任。

以上是特殊情況下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的法律知識,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諮詢桂嬌律師:18086516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