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微信聊天記錄,能否認定雙方訂立買賣合同?
魯法案例【2022】304
01
基本案情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三方均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記錄,對他人提交的經核實後也予以認可。承辦法官王闖認真審查各方記錄,其中張某多為轉述對方意見和解釋專業術語的內容,嶽某與代某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則涉及買賣醫用手套的型號、數量、價格、款項支付等內容。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嶽某與代某二人之間雖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書,但在微信上就買賣的標的、數量、價款、履行方式等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也可以隨時調取查用,故可以根據二人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認定二人訂立了醫用手套的買賣合同,現代某未能交付貨物,嶽某主張返還貨款,於法有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代某償還原告嶽某貨款160萬元。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依據12月26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今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根據該決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
1.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
2.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4.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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