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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規明確,測謊結果不屬於合法的證據形式!

委託鑑定是解決審判、執行工作中專門性問題的重要環節,對於正確處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對鑑定申請審查把關不嚴、對鑑定活動監督不夠、對鑑定意見過度依賴、鑑定泛化、甚至以鑑代審等情況。同時,部分鑑定機構、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以利益為導向,違法違規鑑定,嚴重影響司法公正。

最高法新規明確:測謊結果不屬於合法的證據形式!

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局長黃文俊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一、《規定》主要解決了實踐中存在的哪些問題?

1、《規定》對鑑定事項、鑑定材料、鑑定機構鑑定人、鑑定意見的審查和對鑑定活動的監督作出規定,是對民訴法和新《民事證據規定》有關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對於規範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工作,引導鑑定人規範開展鑑定活動,解決委託鑑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具有重要作用。

2、《規定》加強對鑑定機構、鑑定人的審查,確保鑑定人的適格性。鑑定人的適格性事關專門性問題的正確解決,委託鑑定前應當對鑑定人專業資質、從業經驗、執業範圍等進行審查,以判斷其是否具備解決專門性問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如果發現具體鑑定人不符合案件審理所要求的專業資質和能力的,應當及時更換鑑定人,以免到了法庭質證階段才發現相關問題,影響審判工作質效。

3、《規定》進一步強化對鑑定活動的監督。首次規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鑑定人黑名單制度,對鑑定機構、鑑定人違法違規鑑定,影響審判執行工作質效的,可列入鑑定人黑名單。鑑定機構、鑑定人被列入黑名單期間,不得進入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和相關信息平台。

二、《規定》對哪些司法實踐中沒有規定又急需解決的問題進行了明確?

1、《規定》對鑑定事項的審查作出細化指引。根據民訴法規定,只有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方可啟動鑑定。《規定》要求嚴格審查擬鑑定事項是否屬於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並明確對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的問題、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及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法律適用等不予委託鑑定。

2、《規定》明確測謊結果不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能起參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託鑑定,以避免將測謊結果當做鑑定意見,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司法公正。

3、《規定》明確了補充鑑定材料的質證、當事人放棄質證和鑑定材料有爭議等情況的解決辦法。明確了鑑定人承諾書的形式和內容。明確了鑑定時限要求。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規定公益訴訟可以申請緩交鑑定費用和鑑定人出庭費用。為切實解決羣眾困難,規定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暫緩交納或減免鑑定費用和鑑定人出庭費用。

三、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實施《規定》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委託鑑定工作要堅持以審判、執行工作為中心,司法技術部門要與審判、執行部門積極溝通協調,共同做好委託鑑定的審查工作。要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部門瞭解鑑定規律、熟悉審判要求的專業優勢,協助法官做好鑑定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判斷,尤其要做好對專門性問題的把握。對可以通過勘驗、調查解決的問題、現有條件難以通過鑑定解決的事項等,要積極尋求替代辦法,防止有請必鑑。對於法律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不得委託鑑定,防止鑑定領域向司法判斷領域越界,甚至以鑑代審。

2、司法技術部門要做好協調、強化協作,及時將委託鑑定工作中的相關情況反饋給審判、執行部門,協助審判部門做好鑑定相關聽證、調解、組織出庭等工作,努力提升司法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保障能力。同時,要加強與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鑑定行業協會的溝通,發揮好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工作的橋樑作用。工作中要充分聽取審判、執行部門意見,強化對鑑定活動的監督,確保審判、執行工作質效和司法公正。

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將司法技術案件辦理納入審判、執行工作流程,加強對委託鑑定等司法技術工作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開展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專門建立了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平台。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提交鑑定材料、協商選擇鑑定人等程序可以在網上進行;鑑定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鑑定方案、鑑定人情況、承諾書、申請延長鑑定期限等可在網上操作;人民法院審判、執行部門與司法技術部門之間移送案件及相關材料等均受流程節點控制,司法技術部門對外出具委託函、審查鑑定人、工作催辦、接收鑑定意見等也在網上完成,並可對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進行實時動態監督;所有數據自動生成,確保數據統計的準確和全面;便於當事人、律師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工作和鑑定活動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