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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

近日,温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三溪法庭依法宣判一起侵害名譽權糾紛。

男子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

案件 · 回顧

一、為泄憤發布侮辱誹謗性語言

因為業務發展需要,張某將公司的洗車精洗美容業務承包給李某,後雙方在合作中出現了矛盾。2019年6月16日-17日,為了泄憤,李某相繼在自己朋友圈發佈了對張某涉及侮辱性、誹謗性語言,其中一條還貼出了張某的照片。據悉,李某發佈的朋友圈對微信號內所有好友公開發布的,發佈該朋友圈時他的好友人數有七百人左右。

二、被告上法庭

張某發現後認為李某的行為有損其名譽和人格尊嚴,遂於2020年1月13日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刪除發佈的侵犯名譽信息,並在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三、法院判決

近日,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開發布微信朋友圈向張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發佈的道歉內容至少保留十日。

四、公開道歉

2020年8月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發佈道歉消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辱罵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自由。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上發佈言論和現實生活中一樣也要注意謹言慎行,特別是在法律底線、道德底線的原則問題上更是如此,切勿因一時氣憤,發表不當甚至侵害他人權益的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