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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清潔”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商標法》(2019)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在最新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將“僅直接表示”的含義進一步解釋為商標僅由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具有直接説明性和描述性的標誌構成,或者商標雖然包含其它構成要素,但整體上僅直接表示。

“很清潔”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商標顯著性是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特徵。商標的基本功能即通過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能夠使相關公眾基於該標誌來識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筆者認為,無論該標誌的組成系臆造還是在公共領域已經存在的客體,只要能夠實現這種識別性,該標誌本身便具有了固有顯著性。

在第20259672號“VERACLEAN”商標駁回複審案中,申請人帕裏莫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於2016年提交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1類“抹布;清潔用布”商品上。商標局經審查認為商標中文譯為“很清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等特點,因而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不服,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複審。複審中申請人稱係爭商標為申請人自創的、具有顯著特徵的文字商標,使用在第21類指定商品上,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符合作為商標註冊的基本要求。

首先,“VERA”通常作為女子的名字,僅僅在蘇格蘭語中包含“非常”的釋義,僅為次要含義,並不為中國消費者所知曉,不能作為審查員的判斷依據和標準;且在實踐中,很多“VERA”商標已被商標局核准註冊,説明“VERA”本身具有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其次,縱然係爭商標中包含的“CLEAN”對於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等特點有一定暗示性,但係爭商標整體並沒有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充其量只能構成暗示性商標。

最後,申請人在中國市場長期銷售和宣傳活動增強了係爭商標的顯著性,對於中國消費者而言,“VERACLEAN”商標已經與申請人之間建立了穩定對應的固定聯繫。

最終商評委經審理,認為係爭商標整體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形,對係爭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申請註冊予以初步審定。

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除了要考慮構成商標的標誌本身的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還要結合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受眾的認知習慣等、商標指定商品或者服務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進行具體的、綜合的、整體的判斷。

標籤: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