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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研究:有故意犯罪前科但非累犯的,能否判處緩刑?

先説結論:法律不禁止,實踐中也有判處緩刑的,但適用緩刑的比例較低。

實務研究:有故意犯罪前科但非累犯的,能否判處緩刑?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再犯罪的,除了危險駕駛罪或其他罪刑很輕不需要判處徒刑及以上刑罰的,原則上都應當逮捕。實踐中,有故意犯罪前科的也確實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佔大多數。那麼,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到了法院審判階段需要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能否適用緩刑呢?

這個問題需要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兩個方面來論述:

1.法律規定層面,有故意犯罪前科但不是累犯的,並不禁止判處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的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從法律規定來看,對於犯罪情節較輕,可判處3年以下刑罰的,且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團首要份子的,可以適用緩刑。對於有故意犯罪前科,但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已超過5年,或後罪是危險駕駛罪或其他只需要判處拘役的,法院判決時都不會認定是累犯,根據法律規定,是存在判處緩刑的可能。

2.司法實踐層面,有判處緩刑的判例,但比例明顯較低。

筆者過往代理案件中,曾在某平台以關鍵詞檢索廣州市判決賭博罪的案件,經檢索1982個判決中,其中有635個判例有適用緩刑,但再以“前科”為限定詞檢索,經逐一查看,其中只有5篇認定具有故意犯罪前科,並對新犯的賭博罪再判處緩刑的。可見實踐中對有故意犯罪前科再犯罪的,適用緩刑的比例是相當低。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