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中,未婚同居的財產怎麼分割?
男女雙方除了結婚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形,未婚同居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也並不少見。無論是是否結婚,同居生活中都難免發生共同所有的一些財產。那麼對於未婚同居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未婚同居的財產分割,具體情況各有不同,若同居一方能證明財產是同居前取得的,則為一方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如果不能夠證明為一方財產,雙方可協商進行分割,協商不成的,可申請法院依法判決。法院受理後應當按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按照共同財產分割方式進行判決。
同居關係而非夫妻關係,故對於雙方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不可直接推定為共同共有,雖然同居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與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差別,但不可否認的是現實中同居雙方一般也實際在履行着類似或等同於夫妻之義務。因此,實踐中,同居期間財產的性質認定常視案件的具體情況、雙方義務履行情況。
【引用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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