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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規定

法律1.03W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規定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叁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的目的是立足於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以便及時、合理地補償其遭受的損失,採用的是嚴格責任的賠償塬則,即“無過錯責任”塬則,只要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機動車方是否存在事故責任,保險公司均需無條件地先行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保險公司均應無條件地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種“無條件”包括司機無證駕駛、醉駕以及逃逸等情形。然而,保險公司就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只是對受害人“無條件”,對肇事司機則是“有條件”的,即在有些情形下,保險公司“無條件”賠付受害人損失後,享有對肇事司機的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