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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精神損失費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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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精神損失費多少錢
精神損失費一般多少錢
精神損失費法律上定義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目前沒有具體的量化的數字,但最高法確定了以下幾個原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發現賠償請求人在申請國家賠償時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賠償申請,沒有同時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向其釋明國家賠償法第35條的內容,並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如果是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法為: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