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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打擊報復證人案件的相關司法規定重要內容包括什麼

法律1.64W
關於打擊報復證人案件的相關司法規定重要內容包括什麼
關於打擊報復證人案件的相關司法規定重要內容包括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第六十三條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節錄)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第一百一十一條妨害司法行為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節錄)第八十條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