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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過了30天需要再次提交麼??

法律1.82W
離婚冷靜期過了30天需要再次提交麼??
離婚冷靜期過了30天需要再次提交麼??
離婚冷靜期過了30天不需要再次提交。冷靜期屆滿之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具體流程如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説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