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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逃避債務而離婚的法律規定

法律1.84W
為了逃避債務而離婚的法律規定
為了逃避債務而離婚法律規定
(一)強制與教育相結合。

對於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採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後果。

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原因複雜,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識,但對法律知識理解片面有的是聽信“行家”的指點有的是目睹身邊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成功的實例而效仿等等。

所以執行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

部分被執行人通過執行人員的思想工作,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自動履行法律義務

對於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之規定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二)逕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於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

對於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

(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認定其行為無效。

通過訴訟程序辦理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履行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明顯不合理,有財產一方不承擔債務,而無財產方卻承擔全部債務。

對這類案件,我們應建議院長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確定被執行人與財產證照持有者共同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