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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 拘役,是在 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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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 拘役 是在 看守所
什麼是看守所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的看押對象是什麼?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