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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公司股權激勵

法律2.94W
掛牌公司股權激勵
掛牌前如何進行股權激勵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經股東大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用於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但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並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税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也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因《公司法》強制要求用於獎勵公司職工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故對於定位於對企業高管進行中長期激勵的股權激勵意義不大,適用的也不多。至於限制性股票,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於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的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及股權系統關於定向增發的相關規定進行。


參考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要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