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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協議

法律1.81W
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協議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循哪些規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章第24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註銷執業許可證後,也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同時重點指出,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不得使用非衞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衞生技術工作。醫療實踐中,醫療機構的執業應當遵守如下規則:


(一)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死亡報告書。


(二)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三)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以及診斷、治療情況的知情權。在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診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的批准後實施。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説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四)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的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因診斷,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屍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後方能作出診斷。


(五)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六)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七)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八)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並出具收據。


《條例》還規定,醫療機構除按常規開展疾病診療活動外,還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衞生工作等任務。當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衞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是由衞生部門指定給醫療機構必備的文件。如果醫療機構沒有這個證書,是不能繼續開設下去的。所以説如果您現在想要辦一家醫療機構,那麼請您先到當地的衞生部門進行申請辦理。然後在進行後續的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