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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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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名稱
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審批程序

(一)申報作為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1、符全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準;


3、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4、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5、嚴格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制定了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了醫療保險管理機構,配備了必備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二)原意承擔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按照統一印製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 醫療機構申請書》填報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各項材料:


1、執業許可證副本;


2、大型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3、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及醫療機構會計年報表;


4、上一年度醫療服務質量(包括門診人次、平均每診療人次醫療費、住院人數、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醫療費、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醫療費等);


5、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準的證明材料;


6、藥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7、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