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緩刑考驗,內容

法律1.09W
緩刑考驗 內容
緩刑考驗期間

緩刑不同於免除刑事處分,就在於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因此,對緩刑犯在判決中必須宣告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驗期。緩刑是對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還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例如,判處徒刑附加罰金的,徒刑緩刑,罰金仍要繳納。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為嚴肅緩刑的考察執行,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一般不得調動工作。對緩刑考驗期已經過二分之一以上,並有認罪、悔罪態度,工作表現良好,確因工作特殊需要調動的,應當由所在單位報經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調動手續。


根據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存在以下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當犯罪嫌疑人在做出了違法行為後,司法機關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節做出具體的判決,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良好並對社會的危害較為輕微時,司法機關也是會對其判處緩刑的,那麼在緩刑考驗期期間當事人也是不可以出現任何的違法行為,否則也是會立即取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