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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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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的規定
簡易程序的適用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隻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序,也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

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