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夫妻共同財產銀行存款

法律2.5W
夫妻共同財產銀行存款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問一下夫妻共同財產銀行存款要怎麼分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現在仍然有很多人認為,夫妻關係存續超過一定年限,一方的婚前財產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該條規定已經因與後來新的相關法律規定相沖突而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無論結婚時間長短,都不會轉化為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