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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接待處理規定

法律3.1W
醫療糾紛接待處理規定
接待醫療糾紛投訴的規定及處理程序

1、當發生醫療糾紛時,科室必須保管好病案,不得丟失、塗改、外借。


2、科主任對本科內出現的醫療糾紛負責,醫療糾紛出現後科主任首先負責接待投訴的病人或家屬,瞭解投訴內容,進行調查。能夠當時答覆者,給予準確的解釋。當時無法答覆或需調查後答覆的應明確告知病人或家屬下一次的接待時間和地點,同時向醫教部報告。


3、患者死亡後出現醫療糾紛時,主管醫師或值班醫師會同上級醫師,必須向家屬明確提出是否做屍體解剖及48小時內完成,並在病程記錄中完整的將家屬是否同意做屍體解剖的意見記錄在案,請家屬簽字。如家屬拒絕做屍體解剖,必須請直系親屬在病歷中寫明“不同意屍檢”並簽字。


4、當患者家屬提出封存複印病歷時,正常上班時間報醫教部,非正常上班時間報總值班。封存運行病歷應是在醫務人員陪同家屬共同複印的病歷複印件,客觀病歷患者家屬可複印,主觀病歷患者家屬不可複印,應封存複印件。


5、當科室在解決醫療糾紛時未能與患者/家屬取得一致時,由醫教部、治安辦接待並繼續解決。醫教部依據患者家屬提出的口頭或書面意見組織相關科室人員進行調查討論,必要時須經醫院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6、醫教部在接待醫療糾紛中,被投訴科室科主任必須在場,如因特殊情況不在時,應向醫教部報告後,可委託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業醫師現場負責對對投訴者提出的有關專業問題的解答。


7、發生醫療糾紛,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屬投訴之日起,在七個工作日將結果答覆病人或家屬。


8、當投訴者對我院醫療鑑定結論不服時,須按有關程序向上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醫學鑑定。


9、醫務人員在接待醫療糾紛的投訴者時,應耐心、認真聽取意見,合理科學的,用較通俗的語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釋工作,以取得家屬/患者的配合。


10、接待醫療糾紛時,應詢問來訪者是否為患者被法律承認的直系家屬,以利醫療糾紛解決和合法性。


造成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一般都是醫生與患者之間的溝通失敗造成的,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會出現醫療錯誤或者醫療用錯藥導致患者出現身體問題的情況,在處理醫療糾紛的時候,一般應當以民事糾紛的司法認定來進行,首先要對雙方進行調解,儘量達成一致意見,如果無法達成的再進行訴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