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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勞動力安置補償

法律2.63W
徵地勞動力安置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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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勞動力安置情況



    該批次涉及南安鎮東山村、花園村、梅山村、新安村、新華村、新民村、新珠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取貨幣、社保方式安置,需要安置農業人口146人,安置的勞動力人口102人。其中貨幣安置146人(社會保險安置46人)。另使用八0一廠國有土地,由於八0一廠已為職工全部辦理了社會養老保險,故本批次使用八0一廠國有土地只進行貨幣安置,不進行社保安置。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集體土地被徵地後必須安置好村民的生產、生活,使被徵地後村民的生活水平不能低於被徵地前的生活水平。


    可見,江西省大餘縣徵地補償把水田、旱田、林地,住宅用地等都進行了非常詳細的劃分。一般在大餘縣,如果是徵收水田的話,土地補償按照年產值的十倍進行,另外補償費用也有參考依據。但實際上不可能所有的鄉鎮包括農村的補償標準都是一樣的,以大餘縣政府出台的方案作為重要的參考,本地政府擬定補償標準的時候上下也是有所浮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