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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許可證效力待定

法律2.14W
經營許可證效力待定
經營許可證效力待定是什麼意思,有什麼規定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為避免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效力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而影響相對人的權益,《合同法》規定了相對人的催告權。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行為人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以上是經營許可證效力待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