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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五部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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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五部委文件
請問有沒有與五部委事實收養相關的消息?
針對目前存在的國內公民未經登記私自收養子女,因收養關係不能成立,導致已經被撫養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學、繼承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況,為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做好國內公民收養子女登記工作,日前,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衞生部、人口計生委等五部委就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聯合下發通知。   通知指出,要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解決現存私自收養子女問題。對於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依據司法部和公安部已發佈的有關規定辦理;對於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區分不同情況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或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對於私自收養髮生後,收養人因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具備撫養能力,或者收養人一方死亡、離異,另一方不願意繼續撫養,或者養父母雙亡的,可由收養人或其親屬將被收養人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被收養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其親屬符合收養人條件且願意收養的,應當依法辦理收養登記;對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依據《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或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通知要求,各地要廣泛深入宣傳通知精神,集中處理本行政區域內 2009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公民撿拾棄嬰的,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公民申請收養子女的,應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對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處理且執行完結的私自收養子女的問題,不再重新處理;正在處理過程中,但按照通知規定不予處理的,終止有關程序;已經發生,尚未處理的,按本通知執行。 以上是為您搜索到的,有關五部委事實收養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