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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的企業需要交企業所得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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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的企業需要交企業所得税嗎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虧損企業要交企業所得税嗎

只要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就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如果虧損就不需要交所得税。

企業所得税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税對象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税。作為企業所得税納税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企業所得税的徵税對象是納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企業所得税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以及准予扣除項目的金額。成本是納税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耗費和各項間接費用。費用是指納税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税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除此以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税所得額時,對納税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税收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税收規定予以調整。企業所得税法定扣除項目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外,税收有關規定中還明確了一些需按税收規定進行納税調整的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税扣除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税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計税工資的扣除。 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着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税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後,國家税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⑶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計税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税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

⑷捐贈的扣除。納税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的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⑸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税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税法規定,納税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税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扣除:。《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説,税法採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一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制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採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髮票衝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⑹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在省級税務部門認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數內,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⑺殘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對納税人按當地政府規定上交的殘疾人保障基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⑻財產、運輸保險費的扣除。納税人繳納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税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税人的無賠款優待,則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

⑼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納税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則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手續費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⑽壞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的扣除。納税人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提取的標準暫按財務制度執行。納税人提取的商品削價準備金准予在計税時扣除。

⑾轉讓固定資產支出的扣除。納税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是指轉讓、變賣固定資產時所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納税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准予在計税時扣除。

⑿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淨損失的扣除。納税人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的淨損失,由納税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這裏所説的淨損失,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税人發生的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淨損失,由納税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總機構管理費的扣除。納税人支付給總機構的與該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彙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⒁國債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税人購買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税所得額。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税,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計入應納税所得額外,其餘則應併入企業應納税所得額計算徵税。

⒃虧損彌補的扣除。納税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税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⑵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税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⑶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在税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税前扣除。

⑷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税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⑸各項税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税人違反國家税收法規,被税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税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税人用於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⑻各種贊助支出。

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